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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接近正义:世界各国如何纠正错案
新闻作者:整理/陈泱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断接近正义:世界各国如何纠正错案 整理/陈泱 近日,被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呼格案”终于有了结果: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8年前,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并被执行死刑。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赵志红落网后,媒体纷纷将“呼格案”称为“冤案”。 “呼格案”,让对冤案、错案的关注及其纠错与问责机制的建立等问题,成为了法学界和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技术和人的认知的限制,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任何法制环境下都是不可能绝对避免的。 但正义可以迟到,却不能缺席。在不断重视人权保障、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如何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并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才是最关键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国外在冤案错案的预防与纠正上有什么好办法。 美国: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措施一:尊重沉默权 在不少美国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看到,警察在逮捕犯人前总要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可不是警察话太多,而是因为在美国,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是尊重嫌疑人的沉默权。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被引用的——对此,我们不能不提到美国的“米兰达法则”。 1963年,一个叫米兰达的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被捕。经过连续两个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不过后来庭审时,米兰达的律师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在受审时没有被告知有沉默的权利,因此这份供词即使签字也无效。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1966年,美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并在裁决中重申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或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   因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美国只有不到15%的案件存在虚假的认罪供述。 措施二:律师援助权 在美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很多程序规则是以人名命名的,如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等。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影响最大的除了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便是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1961年,一个叫吉迪恩的流浪汉涉嫌闯入一家商店盗窃而被捕,被控告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请不起律师,要求法庭免费为他提供一位律师,结果遭到法官拒绝。吉迪恩只好自行做无罪辩护,终因辩护效果不佳而被判5年有期徒刑。吉迪恩在监狱中刻苦自学法律,认为被告人不能因为赤贫而被无理剥夺请律师辩护的神圣权利,并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经过审阅,一致同意吉迪恩的申诉,并在裁决书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的而非奢侈的。” 措施三:DNA鉴定 此外,倚重DNA鉴定成为美国预防错案而重点采取的措施。1998年,美国建立了国家DNA数据库。目前,整个数据库中几乎有120万名罪犯的DNA图谱。DNA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系统的常见证据。   截止2014年11月,全美共有321起案件因DNA检测而平反,其中20名被告人正在等候执行死刑。在这321人当中,蒙冤入狱时的平均年龄是27岁,待到平反时,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人均冤狱时间为13.5年。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依赖DNA技术平反的案件逐年减少,2013年仅有18起。毕竟,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DNA检测已经成为重罪案件的标准程序,警方犯错的几率因此大幅降低。 英国:成立调查委员会对刑事错案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向民众公开,部分将转化为立法。 措施一:确立上诉制度 1895年12月16日,长着一头白发、50岁左右的阿道夫•贝克被一名叫奥古莉娅麦松尼的女人指认:贝克以索尔兹伯里勋爵的虚假身份诈骗了她的手表、戒指等。经调查,1894年12月以来,警方共收到23份独身女人的控告书,指控某个上了年纪的白发男人诈骗,诈骗手法和“索尔兹伯里勋爵”所用手法相同。通过“辨认”,受害妇女异口同声地说贝克就是那个骗子。次年5月,陪审团认定贝克有罪,并判处其7年监禁。当时英国没有上诉制度,贝克只能再三申诉,直到1901年7月8日,贝克才得以假释。1904年7月,巡管发现了另一名诈骗妇女钱财的罪犯托马斯,他也是一头白发,面部特征与贝克极其近似。随后真相大白,先前的受害者纷纷承认认错了人,并指认托马斯才是真正的骗子。英国内务部匆忙给贝克恢复名誉,并赔偿了500英镑。 “贝克案”反映了英国当时的司法体制中没有为被定罪的被告设立有效的诉讼救济途径,是蒙冤被告人长期难以得到平反的主要原因。受到案件的影响,英国国会于1907年通过《刑事上诉法》,正式建立了上诉制度,创设了刑事上诉法院,直接推翻了“一裁终局”的审判制度,给了被错误定罪者通过上诉翻案的机会。 英国注重建立程式化错案应对路径,重大司法改革或司法进步的推动往往都是以重大错案的发现为契机。在媒体和民众的反映下,政府迅速介入调查,一方面对受害人进行安抚救济,另一方面迅速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刑事错案的确认及原因展开详细调查。最后由专门调查委员会出具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对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非常重视,并会向民众公开。这些报告一部分被立法机关采纳,转化为立法。除了贝克案促使英国通过了《刑事上诉法》并创立刑事上诉法院外,1949年的蒂莫西•伊文思案、1952年的德雷克•宾利案和1955年的露斯•埃利斯案则直接推动了英国死刑制度的废除;1972年的麦克斯韦尔•康菲特案促使英国于1984年出台《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限制。 措施二:建立独立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   英国还注重在现有错案纠正机制外建构独立的错案发现机制,要求主动纠正冤假错案。英国在经历了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后建立了独立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这是专门处理冤假错案的官方申诉机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地位完全独立,其委员由女王任命,主要职责是对可疑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在认为存在错误并且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时,将案件提交给上诉法院再审。刑事复审委员会无权对上诉法院是否推翻原判作出决定,但是刑事复审委员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可以彻查案件情况和收集推翻原判决的证据。 日本:“足利事件”,让当时的日本民众对警察的办案手法及办案内容产生了动摇。 措施一:防止刑讯逼供 1990年,在日本东京东北的枥木县足利市的一个商店的停车场里,一个小女孩突然失踪,不久后,女孩的尸体在附近的渡良濑河河边被发现。警察展开调查,并呼吁民众支持。 当时,作为企业职员的菅家利和与上级不和,上级就向警察举报,说菅家有问题。于是,警察在没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走了菅家,并且在他家附近的垃圾里找到了附有菅家精液的手纸。警方对精液做了DNA检查,然后在未经第三方检验的情况下,匆忙地下了结论:菅家的DNA与犯罪现场的DNA一致。 根据这个结果,警方连夜突审菅家。菅家一开始就不承认自己犯罪,但是审讯的警官丝毫不给他辩解的机会,用恐吓威胁,加上“车轮疲劳战”,终于迫使菅家在自供书上签了字。 菅家从此走上了漫长的伸冤之路,但他的上诉不断被驳回。2008年,东京高等法院再次对菅家的DNA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最后认定,留在小女孩内裤上的精液不是菅家的。 回忆往事时,菅家讲道:“那些警察对我的调查手段是极其残忍的,他们跟我说,我们有证据了,你就是罪犯……快点讲出来,你就可以好过了。就算我一直讲不是我,但他们还是轮番折磨我,不光打我、踢我,还拉我的头发把我在房间里拖着走,一直持续了15个小时。我现在都不能原谅那些警察。” “足利事件”对日本刑侦的改革意义巨大。日本警方在日后的案件处理和应对上都改变了很多,如为防止刑讯逼供出现,规定要在调查房安装摄像机全程录影作为证据,以便随时调看;而对于涉及科学的物证,不光在警察科学研究所鉴定,而且还会拿到相关的民间学术机构做对比鉴定,防止出错。 日本的辩护制度也为本次冤案的纠正立下了汗马功劳。律师对被告的法律支援以及辩护证据的收集都有很大的贡献。而根据日本的国家赔偿制度,在监狱中待了近20年的菅家最终获得了国家7000多万日元的赔偿(相当于500多万元人民币)。钱是不能抚平受害人心头的伤痛,但是作为国家道歉的一种姿态是应该赞许的。 措施二:导致冤案的法官要被弹劾 就刑事错案问责机制而言,日本于1947年专门颁布实施了《法官弹劾法》,该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由于主审法官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该法官就有可能因受弹劾而被罢免。 从程序上来看,任何公民认为法官有弹劾的事由,都可以向诉追委员会控告要求追查。诉追委员会是由参众两院各选出10名议员组成并负责起诉的组织,负责审理的是由参众两院各选出7名议员组成的弹劾法院,充任弹劾法官的议员不得兼任诉追委员。弹劾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公开的法庭进行,审理程序、辩护人的选任、证据的采纳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罢免法官的判决须由参加审理的弹劾法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罢免判决一旦经官报公告后,该人不仅由此失去法官的资格,同时也失去担任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的资格。即使今后出现了恢复上述资格的适当事由,也须在满五年后再申请弹劾法院作出恢复资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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