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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4年12月12日> > 总第2495期 > a11 > 新闻内容
讨债请及时,借条也有保质期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唐天喜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因此,临近年底,不少人会想着趁机把自己借出的钱讨回来。可你知道吗?如果你借出去的钱,时间隔得太久,却有可能拿不回来,连法院也不会帮你。你不信?且看本期报道。
  
弟弟欠哥哥3万余元,法院不判还钱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的某个社区,人们对于借钱很是谨慎,如果钱一旦借出,要账也会比一般人积极得多。因为,在该社区曾经发生过的一件事情,让他们心有余悸。
  那是去年6月,该社区的一对亲兄弟打起了欠债还钱的官司。“50后”李剑与“70后”李智是兄弟关系。多年前,李智因购买车辆向李剑借款共计46400元,并打下欠条交由李剑收执。李智已分5次自动归还了部分借款。因双方对欠款的归还期限没有进行约定,还有余款33500元未归还。在李剑追讨债务时,李智扬言要殴打李剑,并称至起诉时已超过三年,不用还。
  一审灵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对借款的归还期限没有约定,但李智在原告李剑催讨欠款时扬言殴打原告并不再归还欠款,从此时起,原告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应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但原告在知道其债权被侵害后已超过三年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合法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剑的诉讼请求。原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李剑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李剑从被上诉人李智明确表示不愿意承认借款并扬言打其之日起,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上诉人自认被上诉人最后一次明确表示不承认借款距其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两年,且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超诉讼时效,借出2万元要不回
  无独有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也曾经发生过一起类似债务官司,同样是借款人要不回自己借出的2万元钱。
  那是2013年8月,港南区某村的宋某阳与廖某开打起了欠债还钱的官司。1998年8月18日,被告廖某开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宋某阳借款2万元整用来购买汽车。当日,廖某开出具了一张借据给原告收执,约定1999年6月份归还,利息2分。借款逾期后,廖某开并没有按时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但是在1999年至2009年间,廖某开有偿还利息,原告也记载在廖某开出具的借据上面。因被告未归还余下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原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约定的还款期限是“1999年6月份”,诉讼时效应截止至2001年6月30日,但因廖某开依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主张被告于“2010年1月25日”,“2011年7月17日”还向其支付利息,对此,原告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廖某开向原告归还的最后一笔利息的时间为2009年1月8日,2009年1月8日过后,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曾向被告追讨过借款,因此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1月9日起算,至2011年1月8日届满。本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就上述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其不再享有胜诉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40000元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十几年不催收借款,银行借出的十几万元打了水漂
  不仅仅是个人的借款因为过了诉讼期无法要回,就是银行碰到这种事也会无奈。
  据《赣东都市报》去年12月20日报道,当地一家银行借钱给借款人,却十几年没向对方催收,等到去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却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请求。
  1995年5月至1998年12月间,男子李某因做生意向某银行分五次借款14.18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999年12月30日。此外,还就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来,因做生意赔本,李某一直在外奔波,而银行也一直未向李某追要过这五笔借款。直到2012年7月,银行才将李某诉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4.18万元及利息189788.76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999年12月30日,所以银行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借款本息的诉讼时效应该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1999年12月31日起,到2001年12月30日止。在无证据证明具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的情况下,原告在2012年7月才起诉,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只能吃了个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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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延长诉讼有效期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因为过了诉讼有效期,导致法院在判决时不支持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那对于出借人来说,有没有办法,延长诉讼有效期,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案是有的。
  
注意: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期计算方式不同
  “过了诉讼期才起诉,债务关系仍成立,但不受法律保护。此时,出借人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赢不了官司,得看借款人和债务人是否主动还款。”12月10日,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大伟在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时坦言。
  因此,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出借人和债权人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此时,法院一般会主张出借人和债权人的权利。
  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借款行为发生时,有时会打借条,有时会打欠条,而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如果借条和欠条上写明了要求还款的时间,那么,不管是哪种,都从还款时间算起,有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如果借条和欠条没有明确还款日期,就得分开讨论了。写着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还款权利,从要求还款之日起,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是欠条,从债务人写下欠条之日起,就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了。  保留催收证据,可延长诉讼时效
  在以上案例中,我们还看到一个专业词汇“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以及一个说法“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它们表达的意思,就是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发生,则可以合法延长诉讼有效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子俊表示,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比如出借人催收账款、债务人归还部分款项,或诉至法院等,都可以让原先的2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不过,付大伟律师提醒,如果是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催收债务,但诉讼期间从第一次催收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在还款日到达后,从最后一次催收之日起计算。出借方要注意保留催收的电话录音或陪同的证人证言或电子邮箱等证据。
  
■消息股
  
公益人有了专属保险
  今日女报/凤网讯(记者 唐天喜 通讯员 何珊)“你关爱别人,我们关爱你。”近日,我国首份面向公益行业全职从业人员的公益保险“益宝计划——中国公益保险项目”正式启动。
  该项目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益人义助联合劝募基金发起,新华保险作为项目合作伙伴,定制开发了服务公益人的专属保险产品——“益宝”。项目初期,每年每人只需缴纳205元即获得包括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险与意外医疗保险共计21万元的保障。
  
住酒店,微信也能开门
  今日女报/凤网讯(记者 唐天喜 通讯员 刘坤)你可能经常住酒店,也可能经常用微信,不过你是否想过,你住的酒店房门不再需要房卡,而直接用微信就可以打开房门呢?如今这种设想已经在都市酒店集团率先变成了现实。12月初,该集团总裁、湖南人陈奕含表示,未来微智生活将全方位覆盖都市酒店集团,客人可以轻松享受从微信预订、微信选房、微信支付、微信WiFi、使用微信优惠券,到自助入住酒店、微信开门、微信开灯、微信自助购物等一系列的微生活服务,全面开启酒店的互联网智慧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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