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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是法律来卸载400年“互不通婚”的枷锁
新闻作者:文/郝冬梅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几天,冬日的暖阳对梧山村小伙苏景东(化名)和邻村西畲村姑娘陈菁(化名)来说,显得格外暖心。他们终于可以公开地手牵着手,有说有笑地漫步在村道上。这得益于今年11月30日,晋江安海镇下辖的梧山、玉楼、山兜、西畲、丙厝、安厝、塔兜、新陈山等8个自然村联合发布的一份公告:废除400多年前先人定下各村互不通婚的陈规,自由地恋爱、结婚。
  (12月8日《泉州晚报》)
  如果不是这篇报道,我还真不知道,在现代法治阳光照耀下,有这么一个400年不通婚的地方。400年来不通婚的恩恩怨怨无需去追究,400年来不通婚的前世今生也无需去厘清,因为那都是不堪回首的陈年往事,不值得去追忆。
  让我们欣喜的是,400多年“互不通婚”的这些村子终于可以通婚了,年轻人终于可以光明正大的手牵手走在村道上了。这对于当地的年轻人来说,是幸福的事儿,是开心的事儿,他们实现了“我的爱情我做主”。
  在欣喜的同时,笔者感受的还有苦涩。为什么?这是因为“互不通婚”的取消不是法律阳光的照射,而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联合通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几个村庄的主动“联合通报”,年轻人的通婚依然会有巨大障碍。村里不同意,他们就不能恋爱。民俗不同意,他们就不能结婚。这才是最为尴尬的事情。
  “互不通婚”这样的乡风民俗可不可以有?放在500年前,放在100年前,丝毫问题都没有。那个时代,法律是不健全的,而且法律也会给风俗习惯留点情面。比如说,族长就可以将通奸的女子处死,风俗就可以限制女性的自由。但是,当这样的“互不通婚”延续了500年,延续到了新时代,这就是不可思议的了。
  有人说这样的行为是愚昧的,有人说这样的举动是封建的。我不想从这些角度来看这个问题,这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我关心的是,为什么在崭新的时代,在法制健全的时代,事情的最终解决,依然走的是“人治”道路?如果没有这几个村庄的当家人同意,没有这个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村庄“联合声明”,这里的年轻人的“互不通婚”还要延续到何时?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这部法律里,限制了几种不能结婚的情况,但这些村庄“互不通婚”显然是不属于这个范围的。在这部法律里,规定婚姻是自由的,而这些村庄的“互不通婚”显然又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而当地政府对于这些地方的奇葩规定也是知道的,为什么卸载500年“互不通婚”枷锁的不是法律,而是犹如村规民约的“联合通报”?
  现实生活中,很多村庄都有村规民约。有的确实是好的,但是也有“外人不得进村”、“偷鸡摸狗关禁闭5天”、“亲戚住宿必须报告”等等奇葩规定。这些都是违法的事情,是“人治”代替了“法治”的尴尬。
  我们需要反思的是:法律的阳光何时不给违法的民俗留下阴暗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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