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如果我们的做法不妥,可通过法律维权”
姜畲镇派出所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第一次在怀疑徐刚有精神问题时,是否有权强制送其到精神病医院呢?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在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我国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依照这个规定,姜畲派出所第一次把“性格偏执,实施了自杀行为,报假警,有暴力倾向”的“疑似有精神病”的徐刚送往医院精神病区诊断,似乎并无不妥。但五医院经过对徐刚的诊断和交流后,其主治医生李凯杰认为“他是个性问题,就是有个性缺陷”,也就是说,徐刚被排除了是精神病人的可能,医院只是因为徐刚是被派出所送来的,便对其进行了收治。
李健律师强调,这有悖于我国的《刑法》。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该规定应该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刑法法益、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完全无辨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徐刚并无危害刑法法益的行为,更不是已被鉴定为精神病病人,医院仍将其当精神病人收治,这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生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如果说姜畲派出所第一次把徐刚送往五医院有“疑似精神病”的原因在,那么徐刚出院后,在排除了其有精神病后,第二次仍把他送往五医院,该派出所就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法制办主任罗维说:“第二次送徐刚去五医院的情况,我们没有掌握。”但他同时强调,如果徐刚觉得派出所的做法有不妥当的地方,可以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
那些“被精神病”的人
在徐刚的故事里,他最大的委屈,是自己“被精神病”了。
百度词条里如此解释“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出院时却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原则,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
事实上,徐刚并不是唯一“被精神病”的人。
向警察求救,反被关进精神病院43天
2007年11月25日,在浙江磐安打工的江西农民叶正生,回家途中在江西贵溪火车站遭遇抢劫。为保住自己的辛苦钱,叶正生拦住巡逻的110警车后就和民警寸步不离,并向民警提出了用警车送他回乐平老家的要求。巡逻民警认为叶正生精神有问题,两个小时后便将叶正生送到了贵溪市精神病院。自此,叶正生以“精神病患者”的身份被强制治疗了43天。
后来,景德镇市昌南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正式为叶正生出具了“司法精神学鉴定书”,“目前不能考虑叶正生是精神病人”。该鉴定所负责人闵祖光表示,贵溪警方当时送叶正生到精神病院,在程序上也不符合法规。因为不管任何人将精神病患者送到医院治疗,都应该通知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即使是警方,将身份不明的精神病患者送到医院救治,也应该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据《江南都市报》) 富翁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院,事后索赔一百万
2005年12月20日,广州民营企业家何某与妻子因家事争吵,当晚,气愤的何妻到派出所报了案,并联系了广州某脑科医院将何某强行收入院中。何某自称精神状况正常、无精神病史,却不仅被用暴力手段“绑进医院”,而且在脑科医院受到了“炼狱般的折磨”。医院没有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作最后诊断,却将他关了30天。
2006年8月,何某在其出院第七天在重庆的鉴定机构做了鉴定,结论是“无精神病性症状”。何某遂起诉广州的这家脑科医院侵害其人身权利,要求医院为其恢复名誉并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100万元人民币。(据新华社)
猪贩上访被两次关进精神病院,维权6年获赔40万
2008年初,辽宁北镇市农民刘刚从江苏购买的146头仔猪在山东郯城县动物检疫站接受检查后,于次日相继死亡。刘刚怀疑猪是在郯城县动物检疫站检查时染病,找该站索赔无果后,他于2008年、2009年先后到临沂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民政局反映情况,却均被强行送往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病区。刘刚说,在该院精神病区,他被强迫打针吃药,一有反抗就被布带捆绑,只有签字承诺不再上访后才重获自由。
2013年初,刘刚向辽宁北镇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刚认为临沂市民政局等单位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求判赔200万元。
今年7月30日,刘刚从辽宁锦州中院撤诉,临沂五部门以救济名义支付刘刚人民币4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我实在没精力再告下去了。最起码我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了。”刘刚说。(据《新京报》)
链接>>
“被精神病”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在国外,这种情况也时有出现。以下便是今年在网上流传甚广的文章:《当你被误抓进精神病院后,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一名叫格雷·贝克的记者曾去意大利采访了三个“特殊人物”。当时,一名负责运送精神病人的司机因为疏忽,中途让三名患者逃掉了。为了不丢掉工作,他把车开到一个巴士站,许诺可以免费搭车。最后,他把乘客中的三个人充作患者送进了医院。
格雷·贝克关心的不是这个故事,他想了解的是,这三个人是通过什么方式证明自己,从而成功走出精神病院的。
精神病立法在路上
在中国,精神病仍然被污名化,精神病人的称呼,等于将一个人从正常社会中逐出。因为缺乏统一管理,精神病院的运作就缺乏监督。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问题,长期以来都处于边缘地带。好在,尽管艰难,精神病诊断与收治的相关立法工作仍在一步步推进。
2010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全国首例生效的公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揭开了中国精神病从“乱象”走向“法治”的序幕。“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
今年11月,上海通过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对精神病就诊环节的送诊主体、诊断程序、疑似患者的临时处理、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的程序及医学鉴定、办理住院程序等都作了规定,防止“被精神病”情况的出现。
而在北京,一位精神科医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病人无论是经公安机关送治还是家属送治,都不应该存在直接入住的情况,而至少要经过门诊的问诊和住院部的复诊两道程序。在2006年地方法规颁布后,医院必须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收治,在家属同意住院、而病人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医院不允许收治。
正常与疯癫之间
文/谭里和
原本,这只是一场畸形的感情纠葛。徐刚对有家室的胡峰纠缠不休,有违道德,也有悖良俗。
但事情的发展和结果,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当徐刚被送往湘潭市五医院精神病区的时候,这便已经不再是感情上的道德之争。
且不追问最开始徐刚作为疑似精神病人是否该被送往医院,但医院在没有对徐刚进行权威精神鉴定的情况下,就把他当做精神病人对待,理由仅仅是“他是派出所送来的,我们就必须接收”,这样的做法就值得商榷。更何况,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徐刚进行观察后,认为徐刚没有精神病,只是“个性缺陷”,但还是两次将其当成精神病人进行收治,限制其自由共两个月零十九天。
记者采访的多名法律人士均认为,一个没有被权威鉴定为精神病的人,他就是一个正常人,哪怕是救助,也不能把他当做精神病人对待。否则,就侵犯了他的权利。
如果仅仅怀疑某人的行为不正常,就能把某人送往精神病医院,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徐刚”。
写下这则手记的时候,我想起了著名电影《换子疑云》里柯林斯太太在精神病院和一个妓女的对白:
“(柯林斯)我根本没疯,这一点我要向他们解释清楚。”
“(妓女)怎么说?你越解释自己没疯,人家越觉得你疯得厉害。要是你经常笑,就说你有妄想症;要是不怎么笑,就说你抑郁;要是保持中立,就说你性格孤僻。”
在正常与疯癫之间,我们需要一道安全的屏障。对于今天的这篇报道,我们希望的是,有一天,有关精神病人的诊断、收治和监管,能够处于法律和医学的双重规范之下,让本文主人公的遭遇成为“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