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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4年11月28日> > 总第2491期 > A04 > 新闻内容
我国首个反家暴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新闻作者:凌晴综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综合 在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这天,千家万户关注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中国首个反家暴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关注一
恋爱同居暴力纳入治安、刑法调整
意见稿起草说明称,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身体、精神双重伤害。
意见稿据此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考虑到家庭寄养关系客观上类似于家庭关系,意见稿规定,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起草说明称,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关注二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对家暴行为报案
意见稿建立了家庭暴力发现和报案制度。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注三
轻微家暴 公安机关可书面告诫
意见稿还设置了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
对轻微家庭暴力,意见稿称,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关注四
离婚过程中 受害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在民事诉讼中或者诉讼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意见稿规定,在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尚未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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