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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首先要理顺“自己人”意识
新闻作者:王江涛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王江涛
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同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事件,不属于家庭暴力,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处理。
反家暴法的这一界定,不仅提醒着人们在平等关系中,法律对暴力行为的抵制,还警示着在各种亲密人际关系中要注意正确理解“自己人”意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关系近”、“有感情”就可以为所欲为。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遭受过来自配偶的家庭暴力的女性占到24.7%,另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遭受过来自父母的家暴。可以说,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反观这些家暴场面,不论是“男权主义”还是“不打不成才”,都暗含着一个坦荡荡的理由:这是自己家事,别人不要管。也就是所谓的“自己人”意识。2013年2月,法院判定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妻子的家庭暴力成立,准予二人离婚,家庭暴力话题在全社会引发广泛关注。面对采访,李阳认为自己在争执中,完全失控,这是多年积累下来的。这种习以为常和不经意的动作,成为很多家庭暴力发展和升级的基础,而不经意背后,就是“亲密关系”和“家丑意识”遮盖了这种暴力行为的丑恶面目。对此,不止一次发生的打死幼龄儿童的恶性事件或许更为直观,绝对强势的父母与绝对弱势的儿童之间,控制与被控制,暴力的发生不仅更容易,而且外界很难干预。因为当事双方,乃至第三方都认为“这是自己人之间的事”。
从这点看,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恋爱、同居、前配偶等非法定的家庭关系未被列入,则更为直接地刺激着人们对“亲密关系”和“自己人”的认识。领了结婚证的夫妻关系,负有监护权和抚养权的父母子女关系等,不仅是一种法律认准的社会关系,更有一种特别的义务和责任。换句话说,情侣、同居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不论感情有多好,了解有多深,在法律上讲都不属于“自己人”,都是更为独立的社会角色,要在基本的法律和道德约束下,对双方的行为划好应有的界线。相反,法律认定了的家庭关系,作为“自己人”更应认识到,这种关系之所以特别,是因为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这些法律认定了的家庭关系,时刻提醒着要坚决革除互相伤害时的“自己人”意识,相应地,应赋予“自己人”以法律基本要求之外的更多的关爱和呵护。唯有此,家庭才能和睦,反家暴法才能被更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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