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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4年11月14日> > 总第2487期 > A04 > 新闻内容
让农村外嫁女脚踏实“地”
新闻作者:凌晴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凌晴
  中国有句老话,叫“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民间也有句俗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当这两句话激烈碰撞,便生成了城镇化进程中一个特殊而敏感的群体——“外嫁女”。
  如何定义“外嫁女”?原指嫁给本村以外的男人、婚后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然而,当农村土地成为股份可以分红,或因征地拆迁而让土地能够直接“变现”时,由此衍生的“外嫁女”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也日益突出。
  其实,“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在我省乃至全国都由来已久。法律与“村规民约”的纠结,“少数服从多数”剥夺“外嫁女”权益……针对此类现象,本报亦做过多次报道。但多年来,由于涉及范围广、矛盾层次深,至今都没有哪一个省份能够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即便是法院作出判决,也很难执行到位。
  可喜的是,如今,湖南“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争端有了解决的渠道和出口。一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良田法庭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间共受理辖区“外嫁女”土地相关权益案件19件,除6件调解成功、3件撤诉外,10件得到了判决,10名“外嫁女”全部赢得了官司;
  而更重要的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在源头上有了政策支持:今年,湖南省委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扩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范围,通过确权明晰土地权利的归属,并开始在桃江县、澧县、新田县三地整县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如此一来,“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将不会再如同“泼出去的水”一般轻易蒸发了。
   
外嫁女:被村俗剥夺的土地权益
  “五年,总算尘埃落定了。”朱燕玲说。
  坐落于湖南省郴州市区城东的苏仙区白露塘镇下白水村,如今已不复5年前庄稼繁茂、阡陌纵横的田园风光。这座走在郴州市城镇化前沿的村庄,不仅将要迎来一家豪华的星级酒店,这里也是郴州最高学府湘南学院新校区的所在地。
  5年尘烟四起的城镇化改造中,征地拆迁的推进,让朱燕玲“外嫁女”的身份变得格外敏感而尴尬——“村规民约”的左右,“多数派意见”的推搡,让她无法得到应得的土地征收款。
  于是,朱燕玲同与自己情况相似的另外4名姐妹一起,将家乡告上了法庭,希望用法律来终结乡村旧俗带来的不公。
  
嫁了人,就不能分钱,这是“老规矩”
  “我家是2009年下白水村五组的第一批征拆户。”11月11日,朱燕玲在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时说。
  朱燕玲自出生以来,便一直都在下白水村居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有相应的土地。
  上世纪90年代,朱燕玲和同村的唐少美(化名)等女青年陆续出嫁。朱燕玲尽管嫁到了别的村子,但她的户口一直未迁出下白水村,且她还时不时会回到娘家居住,并在这里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
  “干农活、进化肥、买谷种……对这片地,女人的付出并不比男人少。”朱燕玲说。
  2004年,国家发出“粮食直补”等多项补贴政策,土地价值随之升高,一亩地所能带来的收入也大大增加。又过了三年,朱燕玲与丈夫迎来了第一个孩子,生活也愈发地有滋有味。
  2009年,因为郴州市城市建设规划,下白水村五组村民的承包地被征用。
  朱燕玲成了拆迁户。
  “要离开熟悉的院子,搬出居住多年的房子,肯定会舍不得。”不过,朱燕玲依然满是憧憬,眼下还在建设中的安置房小区在她看来或许会让全家的生活变得更舒适,也更向城市靠拢。
  依照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7年,下白水村村民委员会给每位村民发放了第一批每人3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
  一些村民以补偿款作为启动资金,在附近的湘南学院周边卖油米菜,开餐饮店,经营得有声有色。
  然而,朱燕玲等人并没有等到土地补偿款。她去组上询问,村里以朱燕玲等5名妇女是“外嫁女”、已不是本村村民为由,“剥夺了我们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村组只有一句话——嫁了人,生了小孩,就不能分(土地补偿款),这是‘老规矩’。”
  朱燕玲不认同这样的“村规民约”,经过再三争取,村上给出最后结论,她仅能分得补偿款全额的70%,即22700元。
  “村民小组组长也很无奈,说‘少数服从多数,组上有一两百号人,这是大家的意见’。”2009年至2014年间,朱燕玲等人与村组反复沟通未果后,2014年8月,“外嫁五姐妹”一同将苏仙区白露塘镇下白水村五组告上法庭。
  
法律支持,“外嫁女”5年维权终圆满
  “外嫁女”就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吗?
  11月11日,受理该案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良田法庭法官段文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文件中都没有“外嫁女”这一法律概念。尤其是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和第33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这个案子中,这几名‘外嫁女’出生后户籍登记在下白水村,婚后户籍未迁出,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产、生活并履行相关权利及义务。”段文彪强调,“该村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们在婚后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获得了其他社会保障。这都说明,朱燕玲等人需要以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法院认定,朱燕玲等人具有被告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该村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应获得全额土地补偿款。
  后经苏仙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苏仙区白露塘镇下白水村五组依据2009年至2014年的集体分配方案,于今年9月28日当庭给付朱燕玲2014年9月以前所有的土地分配款58000元,其他4人均获得了相应款项。
  官司终于有了圆满结局,朱燕玲松了一口气的同时,也很担心7岁的女儿。“因为我是女人,所以我才会遇到这些如果是男人就不会遇到的麻烦。”朱燕玲说,她特别希望在女儿的成长道路上,不会因为女性身份而遭受不公。
  
司法与村规民约的“较量”
  在农村,土地往往是村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家庭保障要素。然而,在中国传统的村落文化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更多地被依附在了家庭中。
  “有的外嫁女户口迁出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在婆家也无地再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失;有的女性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若回到娘家,也难再分到土地。”湖南女子学院女性研究中心教师颜龙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一旦面临土地征收等情况,这部分女性很容易被剥夺本应享有的权益。
  此前有媒体报道,2012年,全国31个省区市县以上妇联接受的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信访近万件次。其中,因各地城中村改造而带来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相关的信访量比上年显著上升。
  一组来自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良田法庭的数据显示,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该法庭共受理辖区“外嫁女”土地相关权益案件19件。除6件调解成功,3件撤诉外,10件得到了判决,10名“外嫁女”全部赢得了官司。
  “这10件判决,有6件的被告村组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全部维持原判。”段文彪说,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村组开了一台中巴车,载了30多名村民来到法庭旁听,黑压压地坐了一片,以示对“外嫁女”的不满。也有村组的村民集体写信,要求按照村规民约,不让“外嫁女”获得土地分配款。这些为了争取自己的土地权益而闹上法庭的农村妇女,也势必面临着与村集体对抗的尴尬与压力。
  但对于许多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外嫁女”而言,能够来到法庭已经是一场胜利。
  11月9日,记者加入了一个名为“湖南出嫁女维权联盟”的QQ群,群里共有176名成员。记者获知,该群体中有来自湘潭、株洲、湘乡等地的数十名外嫁女,她们曾向地方法院递交起诉书,试图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但法院未予受理。
  一份来自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3年底,该中心共接到关于“外嫁女”土地权益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的投诉600余起,涉及3万多人。其中,128件重大典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中,法院不予受理的有93件,占全部代理案件的72.6%。
  一部分“外嫁女”因此走上了上访的道路。同时,由于相同处境的妇女很容易团结起来共同行动,因此也形成了集体上访,给各地维稳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推进制度保障,让“外嫁女”不尴尬
  “侵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社会矛盾。”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李慧英表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尤其是征地款和安置费,由于直接影响到生存与发展,对妇女及其家庭的伤害特别严重。
  在湖南女子学院女性研究中心教师颜龙看来,此类侵害案件频繁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在农村,受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影响,也因为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国家公权力不能有效监督,便使得村民组织“高度自治”,村规民约成为了“小宪法”,“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成为了“多数人的暴力”。
  另一个重要层面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政策设计缺乏性别视角,导致女性的地位和权利的保障存在一定的缺位。
  颜龙认为,司法大门应该为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外嫁女”敞开。“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受理和处理标准不一,存在部分法院仍不予受理的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颜龙说,全国妇联正在推动的部分村、县试点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指导意见出台等,正是在制度上进行的有益探索,对于保障妇女土地权益,调动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失婚失地女性的“逆袭”
  当郴州“外嫁女”朱燕玲的合法土地权益受到法律支持时,益阳市桃江县浮邱山乡齐心村村民方丽荣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外嫁,在娘家没有了土地;离异,那片自己曾和丈夫一起耕种的土地已与她无关。失婚又失地,“两头空”的她面临着可能流离失所的严峻现实。
  好在,今年7月,方丽荣迎来了转机——湖南省委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从2014年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范围,4年内完成全省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而方丽荣所在的益阳市桃江县,正是三个试点县之一。
■益阳:土地确权  
“土地跟着婚姻一起没了”
  11月7日,天气转寒,在桃江县城一家饭店忙碌的方丽荣却显得格外有劲儿。
  “这次土地确权中确认我有2亩地,感觉生活有了依靠。”她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在二轮土地承包时,自己在村里与前夫共有3.142亩土地。
  “那些地并不连片,分十来块散布在村里,很多都是边边角角,无法用机械耕种,只能依靠人力。”方丽荣说,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她曾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每一分土地都洒上了自己的汗水,每一分收成都是自己一锄头一锄头刨出来的。然而,2009年,方丽荣与丈夫离婚,此后便一直在桃江县城打工,原来土地的收益也与她没了关系。 (下转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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