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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4年11月07日> > 总第2485期 > A05 > 新闻内容
前夫欠债,她们不再跟着当“百万负婆”
新闻作者: 李旦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旦
  今天我们的话题,要从一年以前我们的一篇报道说起。2013年10月25日,本报推出策划报道《夫债妻还,她们卸下婚姻背上巨债》,讲述了数名湖南女性总计背负夫妻共同债务1500万元的辛酸故事。
  巨额债务,让几个女人的生活变得举步维艰。而在她们看来,自己之所以要扛下这些“飞来横债”,均源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为此,她们成立了“长沙反‘24条’同盟”,不断向湖南省人大、政协、法院等机构上访申诉,找媒体诉说自己的无奈……她们迫切地希望能够摆脱这些在自己看来并不应该承担的债务。其实,不止在湖南,放眼全国,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而引发的争议一直不曾停歇。今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国家对法治的重视,让这些为“24条”所苦的女人有了新的期待:“希望国家能够对‘24条’中不合理的地方做出修改。”
  如今,湖南的一些法院已经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上做出了更细致灵活的尝试。11月4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对类似案件予以复查纠错,“夫债,不一定要妻还”。

■个案
前夫的债,还不还?
  走出法院,36岁的黄萍(化名)终于能松一口气了。
  今年5月8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再审支持她无需承担前夫的债务。这意味着,黄萍的“债务单”上少了30万元——但除了天心区法院,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和雨花区法院依旧判决黄萍必须承担前夫的债务,共计50万元。如何将前夫留给她的这笔糊涂债彻底放下,黄萍虽然心里没底,但天心区法院的判决,至少让她看到了一点希望。
  
忧:前夫欠债,我成了债务人
  卸下婚姻背上债,这是黄萍的无奈。
  黄萍和前夫邓志(化名)刚结婚时,她有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邓志则做厨房设备生意,家里的经济条件还算宽裕。但从2006年开始,两人的婚姻出现危机。“那个时候开始,我们的财务就分开了。孩子2006年出生后就一直由我和我父母带着,所有的开销也都是花的我和我父母的钱。”黄萍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自从和丈夫感情不和后,她就很少过问邓志的财务情况,她也不清楚他在外面做了什么工程,是亏了还是赚了。
  2010年4月21日,黄萍和邓志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4岁的女儿归黄萍抚养,在长沙星城世家用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一处房产以及一辆现代牌轿车归黄萍所有,邓志的一切债务和黄萍没有关系。
  婚离了,正准备重新过日子的黄萍还没来得及安下心来,就被接踵而来的起诉书弄了个措手不及。
  原来,就在两人离婚后不久,邓志的债主便开始找上门来,并向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芙蓉区法院起诉,要求黄萍和邓志共同归还欠款。
  李姓债主在天心区法院的起诉书上称,自己和邓志系朋友关系,2008年7月1日,邓志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款20万元,约定2个月归还,月息为5分。借款到期后,邓志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并再次于2009年9月17日借款30万元,两人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逾期后,他多次找邓志要求归还欠款,但邓志在2008年归还了10万元后,便拒绝归还余款。李姓债主认为,黄萍与邓志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对外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由两人共同归还欠款本金和利息。
  其他债主在雨花区和芙蓉区法院的起诉情况也差不多,都称邓志在婚姻存续期间借了钱,要求法院判决黄萍和邓志一起还款。
  “真的是搞笑,这跟我有什么关系?离婚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邓志的一切债务跟我无关。”在接到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时,黄萍觉得很荒唐,她认为法院不可能会支持这样的起诉。
  起初,黄萍压根就没把这事放在心上。甚至连法庭开庭、宣判的时候,她有些都没有出席。
  后来,天心区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认为黄萍作为邓志的配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邓志的欠款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虽然邓志在借款时向原告李姓债主明确表明其借款是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部分,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黄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2010年8月13日,天心区法院判决黄萍须承担连带责任,偿还30万元。
  类似的判决也在芙蓉区和雨花区法院继续上演。就这样,在短短几个月内,黄萍就莫名其妙的成了欠债近百万的“负婆”。
  为了要债,债主们开始频繁骚扰黄萍,堵在家门口,去黄萍的办公室闹事,跟踪、恐吓甚至是威胁……最严重的一次,黄萍还和要债的人闹到了派出所。黄萍所在单位的领导还因此找她谈话,委婉地提醒黄萍别让私事影响工作。更让黄萍崩溃的是,法院开始申请强制执行她的财产用以抵债。
  至此,黄萍意识到事情已经非常严重,远远不是自己一句“搞笑”就能解决的了。
  
喜:法院不再一味支持“夫债妻还”
  为了摆脱这些“从天而降”的债务,黄萍四处咨询求教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但得到的答案却也不尽相同。有人劝她上诉,但更多的人劝她放弃,因为,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黄萍没有放弃。工作之余,她就查看全国各地关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还通过网络认识了一批有相同遭遇的人。大家一同学习法律,都在湖南的,还一起去湖南省妇联、长沙市妇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反映情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3年8月20日,天心区法院决定对黄萍的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天心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邓志所借款项虽然是在和黄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些钱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鉴于此,天心区法院于2014年5月8日做出判决,对李姓债主要求黄萍承担共同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感觉整个人都解脱了,终于可以安心地睡觉了。”黄萍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天心区法院再审推翻了原来的判决,让她终于又看到了希望。
  于是,黄萍又向雨花区、芙蓉区法院递交材料,希望能够再审。但几个月过去了,黄萍至今没有得到再审的消息。剩下的50万元债务依旧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高高悬在她的头顶。如今她天天接送8岁的女儿上学,从不敢让女儿离开自己的视线,“我怕那些债主哪天又盯上我的女儿”。

■记者回访
一年后,她们放下了“糊涂债”
  针对那些离婚后莫名背上“糊涂债”的女性,本报曾推出大型策划报道《夫债妻还,她们卸下婚姻背上巨债》(2013年10月25日A05-A07版)。文中的几名湖南女性,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总计背负了高达1500万元的债务。
  一年过去,11月4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再次回访了其中的几名当事人,看看她们是否也如黄萍这般,能够依靠法院的支持摆脱这些“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喻萍,57岁的她于2009年被天心区法院判决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她因此被迫“欠债”120万元。为免唯一的住所被查封、拍卖,喻萍曾站在法院门前高举申诉书抗议。如今,她激动地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我的问题已经解决了,我终于可以安心带孙子了”。原来,2013年7月2日,天心区法院决定对喻萍的案件进行重审,并于2014年6月6日再审判决撤销原判,这也意味着喻萍终于“无债一身轻”。
  ●陈琳(化名),2011年8月陆续收到雨花区法院和芙蓉区法院的9张传票,这些起诉状称前夫欠下债务高达337万元。陈琳供职的企业原本效益极好,但在法院判决后,她的工资被强制执行至每月1000元,仅能勉强度日。2014年8月,雨花区法院通知她进行案件再审,具体开庭时间可能要等到2015年1月。“不管怎样,我不会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琳说。
  ●于莉(化名),2012年天心区法院判决她与前夫共同承担70万元的债务;2013年,又有一笔307万元的“共同债务”诉至天心区法院,而长沙县法院一笔500万元的债务则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可喜的是,天心区法院在2013年底启动了对涉及70万元债务案件的再审,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另一笔涉及307万元债务的案件也在天心区法院以及各方的努力下,原告已于今年6月撤诉。且500万元的案件长沙县检察院也已受理了于莉的监督申请。

■专家视角
妇联:不机械套用“24条”令人振奋
  彭迪 (湖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
  “24条”的适用,不仅直接危及家庭中妇女儿童的基本生活,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也强化了“夫债妻还”、“嫁夫随夫”的传统封建观念,从而导致许多妇女屈服于丈夫在经济上的束缚和胁迫,严重影响到男女平等的实现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发展。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无疑是令人鼓舞和振奋的。法官突破了“24条”的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现实状况,直接适用《婚姻法》判决此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让黄萍在此案审理中充分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也让其他姐妹从中看到了希望。
  在实践中,“24条”确有不合理之处,我们也一直在积极反映和呼吁。我们希望,有更多的法院和法官能够向天心区法院一样,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避免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与判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法院:“24条”违背《婚姻法》立法原意
  马贤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4条”作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硬性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机械司法,不分情况一律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单独举债作为共同债务处理,违背了《婚姻法》对妇女权益倾斜保护的立法原意,损害的往往是作为家庭妇女的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24条”的这一规定注重了债权保护,却忽视了对婚姻关系中不知情非举债人一方权益的保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大额举债,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为夫妻共同利益”这一本质特点,也违背了对重要家庭事务处理的夫妻平等原则。这种只注重于偏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解释,破坏了法律平等保护各类社会主体权益的均衡性。
  因此,在长期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从2013年到2014年,天心区法院已经对类似案件予以复查纠错,对当事人反映的此类案件一律复查,错误一起就纠正一起。此外,浙江省、广东省等部分省高院出台了专门的《指导意见》,对“24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补充,并对如何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做了一些界定。
  
女性应重视规避婚姻中的共同债务风险
  朱波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作为律师,朱波杰经常接触到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且大多数为女性。
  “一旦夫妻双方被债主告上法庭,女方要举证前夫的债务和自己无关是非常困难的,也就是说,女方相对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朱波杰表示,这跟中国的国情有关,因为大多数人的家庭财产和工作上的财务是混同在一起的。
  “虽然说关于这类问题的判决存在较大的争议,但从目前全国各个法院判决的案件来看,大多还是倾向于支持‘24条’,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归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朱波杰表示,也正因如此,那些在婚姻生活中,尤其是容易受到此类共同债务问题困扰的女性就更应当注意规避风险。
  对此,朱波杰建议,首先,女性不要在对外大额债务上签署连带担保责任书;其次,日常生活开销要注意保留开支明细,以便在日后可能遇到的类似法律纠纷中作为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后,可以考虑实现家庭合法财产的债务隔离,比如说适当购买信托和保险产品,因为这些产品即使遭遇了债务问题也不会被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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