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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随父母姓”该如何允许
新闻作者:司马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司马童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向会议作民法、婚姻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的说明,解释(草案)中就有关于公民选取姓氏的新规定。另据报道,南京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及公民改名时,已经不囿于随父姓还是随母姓。(10月28日《现代快报》)
国人重“名”,自古亦然。除了名气、名声与名望,当然还包括了个人的姓名。看罢上述这则报道,我还迅速想到了一则10年前的旧闻:辽宁一对父母想给孩子改姓为耶律,但派出所却不予办理。对此,有人认为,派出所拒绝更改姓氏缺乏法律依据;而反对者认为,子女只选择父姓或母姓,这有利于户籍管理制度。
说起来,无论是“社会应提倡子女随父母姓”,或是强调“限制取姓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其实并非“水火难容”。站于前者的角度,是认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限制,公民行使姓名权亦不例外,何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姓氏作为家族的传承,具有群体识别的功用,姓氏文化更是中华五千年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后者的观点同样也挺靠谱,道德、伦理和传统的义务,不能无限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禁止或限制人们行为的规范或准则,这是法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所在。所以,这次我国立法机关充分考虑和兼顾了两种意见,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子女不随父母姓”,无疑是一种务实的善政,更是一种法治的进步。
当然,“允许不随父母姓”,更要严把“理由关”。否则的话,“可选其他姓氏”的法治善意,就有被滥用和乱用的可能。消息称,此次解释(草案)拟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即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依我之见,在这三种情形之中,“其他正当理由”的改姓理由,或许最易被“攻破”而存在被滥用的隐忧。故而,除了教育引导广大公民的“原则上”取姓,我看强化管理部门的内部约束,做到从严从紧地“网开一面”,可能更显重要。
“可选其他姓氏”切忌被滥用,一方面不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公民一生只允一次在其父母姓氏之外的“改名换姓”;另一方面,即使申请者的改姓理由,已经被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正当”之列,也应通过网上公开等的透明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二次监督”和“民意检验”。现在网上有一种声音担心称,“允许不随父母姓”既是人性化的姓名登记举措,也有可能成为某些人躲避监督和掩饰腐败的绝佳伪装。就这一“习惯性反腐”的良好愿望来看,“可选其他姓氏”的切忌被滥用,确凿可谓应“严”字当头地做实和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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