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一份判决书,多长时间能送达当事人?郴州市桂阳县太和镇(原名清和乡)当家村村支书吴统清的答案是:22年。而正是这份迟到的判决书,在他看来,导致了他和3000多名村民们所拥有的上千亩山林将被“夺”走。近日,这位65岁的老人找到今日女报/凤网求助。8月21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赶赴郴州进行调查。
上千亩山林遭遇“抢夺”?
在桂阳县太和镇(原名清和乡)溪口村,由邻村当家村村支书吴统清家人开办的“清和大酒店”是这里小有名气的餐馆。过去一个多月里,这家仅能摆下5张大圆桌的“大酒店”,“客人”比往常多了不少。这些“客人”都是太和镇溪口村、当家村的贫困造林户。奇怪的是,他们“不在这吃饭,也不买酒,但过几天又会来”。原来,村民频繁上门聚在一起的原因是担心再也守不住自家的山林了。
8月21日上午,当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来到这里时,立马被这些村民围住了。
“我们当家村现有一千多人,溪口村也有两千多人,因为两村的村民大多姓吴,又加上吴家的祖祖辈辈以前都在这里的山场造林生活,所以这些山场算得上是我们两村的祖业。但现在,这里的上千亩山林全被一个人口不足三百人的村组‘抢’走了,大家都不服气。”吴统清介绍,今年1月23日,当家村、溪口村与太和镇起岭村彭家组就背岗岭和水架下这两个山场的权属归属问题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
7月2日,判决结果出来,两个山场全判给了起岭村彭家组。这很快引起了当家村、溪口村造林户们的不满。“早在解放前,我的祖父就在这片山林里种树挖煤了。”溪口村65岁的村民吴绪强操着拗口的普通话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着自家在水架下山场经营的漫长经历。他说,家里现在共有7口人,除供给全家口粮的3亩农田,在水架下山场种下的20亩树苗就是家里所有的经济来源。“谁要抢我的山林,我就跟谁拼命!”吴绪强一边讲一边挥舞着手,讲到紧要处,还一次次站起来拍桌子。尽管年迈的他,背部已经有些佝偻。 迟到22年的判决书是纷争根源?
而造成目前状况的原因,在吴统清和村民们看来,跟一份迟到22年的判决书有关。
今年4月15日上午,吴统清突然接到太和镇政府的紧急会议通知。“说是起岭村彭家组将要领取山林权属证明,但证明下发前,要对村组申请登记的林地范围和林权内容进行公示,并要求各村的干部前来核对。”
“他们申请登记的林地大多是当家村、溪口村的地盘!”吴统清说,他立即将公示表撕下带回了村里,很快又赶往桂阳县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单位是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来发证的。”
依据判决结果?吴统清顿时有些疑惑。“我们村、溪口村只在1988年、1991年和起岭村彭家组打过两次官司,第一场官司,我们赢了。后来对方不服,1991年又在县法院进行重审,当时我出庭了,但并不知道后来的判决结果。不过,当时我以为还是自己赢了。毕竟,这些年来,存在争议的山林都是我们两个村在管理,而且,不管是在山场采煤、造林还是建水电站,彭家组都没有制止。”
随后,吴统清赶到桂阳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法院工作人员证实了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的说法。“1991年重审,结果是判我们输了。”吴统清说,看到这个结果,他有了一个新的疑惑:“第二场官司打完后,我们为什么没收到过一份判决书”?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判决书顺利送达后,档案室里会存有送达凭证;如果被告方拒收,也会有办理相应手续的记录,即便是由镇政府代为转交,也有存根记录。吴统清当时在档案室找了很久,仍然没有找到判决书送达凭证。最后,在档案管理员的帮助下,吴统清才在起岭村彭家组的诉讼档案里找到了两份落款时间分别为1991年10月3日和1991年11月12日的(1988)桂法林民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
记者从吴统清提供的第1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中看到:“争执的水架下山场,包括小山名鸡公石……其争执总面积为1684亩,解放前大部分是外地公山,少部分是原审原告(当家村、溪口村)的祖业……根据《湘政发(1988)33号》文件第二章第四条的精神,作出如下判决,诉争之地水架下等山场按照查明的四至,其山林归属判给原审被告(起岭村彭家组、井门口组)及第三人起岭村委会集体所有……”
在第1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中则有如下文字:“本院重审认为,诉争之背岗岭山场……其争执总面积为489亩……背岗岭山权判归起岭村彭家组集体所有。”
一审胜诉的证据“不予采信”
这两份白纸黑字的败诉判决书,直到今年1月14日,才最终送到吴统清手中。
而当天从法院送发的一份“证明”文件,让吴统清感到欣慰。
这是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6日并写有《桂阳县人民法院桂法函〔2014〕1号》字样的文件。记者从中看到:“关于1991年背岗岭、水架下山场权属争执案民事判决书的送达情况:现经查阅两案的卷宗材料发现,没有当事人清和乡当家村委会、溪口村委会及其第一、二……六、七村民小组签收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两案的一审重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吴统清说,1988年打赢的那场官司,他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的。“我记得那时我们提交的证据有归属当家、溪口两村山林权属的界碑和山界合约书,还有1982年由县领导签字,县政府盖章发放的山林权证复印件以及记载划分吴家山林范围的家谱。”尽管,这些证据没有打赢三年后的那场官司,但“看到这个函后,我当时就觉得这些证据肯定还有效,翻盘是有可能的”。
正是抱着这一念头,今年1月23日,吴统清和溪口村的村支干部一同带上25年前初审胜诉的证据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7月,他收到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结果,“依法维持桂阳县人民法院1991年10月3日、11月12日作出的第17号、第16号民事判决”。
至于让吴统清“可能翻盘”的证据,判决书中也给予了解释:“证据1,上诉人一审开庭时自认是1969年还是1979年所写,(山界)合约书中署名按有手印的负责人在1952年土改复查后约两年即病故,该证据的形成存疑,不予采信;证据2,由桂阳县县政府于1982年颁发的山林权证,系对存在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山林单方面填登的权证,不予采信;证据3,吴氏族谱有关山林的记载,依法不能作为处理山林权属的有效依据,对该证据依法不予确认、不予采信。”
对此,吴统清心有不服:“都是提供同样的证据,为什么1988年能胜诉,1991年却败诉,今年却直接说大部分证据都没有法律效力?”
8月22日下午,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来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该院办公室主任戴陈峰表示:“关于采访,要尊重法官们的意见,如果他们愿意接受采访,我们就作出采访安排;如果不愿意,那我也没办法。”不久,戴陈雄表示,经询问后,该两案审判员陈新德、徐作顺均表示不愿接受采访。
记者调查
8月22日, 针对背岗岭、水架下山场权属归属问题,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先后采访了彭家组组长、起岭村村支书、太和镇干部以及县档案局,试图从中寻找答案。
彭家组组长:当家、溪口村民在林地经营生活,属违法侵占
“解放后,背岗岭和水架下林场就一直是我们在管理,当家村、溪口村两村的村民在我们权属的山林里采煤、造林、建电站,甚至建房生活,都属于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太和镇起岭村彭家组组长彭二利说,关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面积为489亩的背岗岭山场和面积为1684亩水架下山场,并非都归彭家组所有。“其中,背岗岭林地,起岭村委会分得55亩林地,而水架下山场有600多亩是由起岭村委会管理,起岭村井门口组也管理一些林地,我们只负责管理剩下的1000多亩(林地)。”
对于是否愿意调解,彭二利回答:“如果有政府出面组织协调,我们也愿意和当家村、溪口村进行协商。关于他们以前种的树苗,我们不再追究法律责任,但他们两村村民在贩卖时要给予我们村组10%的承包管理费用。贩卖后,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允许,他们不得随意在彭家村组所权属的林地范围内进行任何经营生产管理活动。”
当问及是否有最能证实两个山场归属于彭家组的证明时,彭二利分别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出示了一份时间为1987年12月9日由桂阳县公证处发放的公证书,上面写道:“彭家村民小组村民彭汝仁等34户承包背岗岭山场的造林合同,承包期为40年。” 彭二利认为:“这个文件,就足以说明背岗岭山场是属于我们村组的,至于水架下山场,郴州中院的判决书就是最好的证据。”
起岭村村支书:彭家组有力证据涉嫌违规操作
“关于彭家组提供的证据,因为大部分我都不熟悉,所以我不方便说,但关于起岭村彭家组34户造林专业户于1987年在背岗岭山场签订的造林合同,我想说的是,上面虽然有原村支书的签字,但我怀疑是伪造的。”起岭村村支书邓白贵说,1987年,他是村里的团委书记,但作为村干部,当时除自己外,很多村干部都没听说过34户村民承包山林的事情。“后来我专门为这事问了村支书,他也没听说,所以我认为相关手续可能涉嫌违规操作。”
太和镇政法委书记:判给彭家组林地“有点多”
“解放前,背岗岭和水架下两个山场可以说都是当家村和溪口村的地盘。但解放后,由于国家当时在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后就组织各地人民公社开展造万亩林基地活动,当时上山造林的大队有清和大队(辖现在的当家村、溪口村)、长乐大队、东田大队以及团结大队(辖现在的起岭村)。因为属于团结大队的起岭村彭家组在背岗岭和水架下山场都分得一块山地植树造林,又加上造林活动结束后的一段时间,都由彭家组村民积极经营管理,所以,时间一长,生活在这两个山场的几个村就山林权属问题经常闹纠纷,不过,由于彭家组的村民较少,所以权属的林地也相应不多。”太和镇政法委书记、政协联工委主任肖瑛说,从迁居时间来看,当家村、溪口村的吴姓村民比彭家组村民在背岗岭、水架下两个山场生活的时间要早不少。“我个人认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给彭家组的(林地)稍微多了一点。”
县档案局:旧版“山林权证”非伪造
8月21日,桂阳县档案局档案管理股股长邓慧艳通过翻阅“全宗119号、目录2号、案卷34号”以及“全宗119号、目录2号、案卷31号”档案后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分别颁发给当家村、溪口村,落款时间分别为1981年12月1日、1982年1月15日,由时任桂阳县县长彭长鸿签字并盖有清和公社印章的山林权证是真实有效的。“通过原件和复印件仔细比对后,我可以很明确地说,当家村、溪口村提交法院的包括鸡公石和背岗岭等山林的山林权证复印件并非伪造。”
各方声音
判决书“迟到”不影响判决结果
桂阳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彭耀华
根据相关规定,判决结果出来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桂阳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彭耀华认为:“判决书没有及时送达,或许有个别工作人员存在工作疏忽的可能性,但因为时间缘故,即便追究个人责任,走纪检监察程序,最多也只能查明并确定对方是否存在工作疏忽并作出处理。如果对方已经离职或退休,那我们也没办法。”
同时,彭耀华解释,即便重审的判决书下达时间过长,但不管原告方是否及时收到判决书,判决结果还是会依据双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来依法依规进行判定的。即便当时原告及时向中院上诉,也是按照客观事实来审理。“如果这么多年,事实依然没有变化,那对判决的结果也不会有太多的影响和变化。”
判决“迟到”应彻查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帅
相同证据,出现“证据有效”和“不予采信”两种截然相反的判断情况是确实存在的。原因很多,没看到证据原件不好判断。另外,判决书是庭审的最终结果,无论是内容还是送达时间,法官都必须掌握、了解。“迟到”22年才送达判决书,用“疏忽”这个解释,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当务之急,必须对“迟到”的判决追查到底,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只有以彻查的决心,不姑息的处理态度,才能避免类似情况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