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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4年08月22日> > 总第2464期 > a04 > 新闻内容
绑架7岁男童主犯一审获刑13年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讯(特约记者 彭雨琪)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对涉嫌绑架7岁男童一案的两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何某和刘某是小学同学关系,平日都嗜赌成性。今年4月份,两被告预谋绑架一个小孩勒索钱财以偿还赌债。
4月29日6时许,两被告在踩点过程中,决定对谌某的孙子恒恒(化名)实施绑架。次日早晨7时许,两被告驾驶租赁来的银色江淮牌越野车,将在小学后门口吃早餐的恒恒骗上车。
两人在车上从恒恒口中得知其妈妈的电话后,即用黑色女裤袜蒙住恒恒的眼睛,并用透明胶布将其双手绑于身后,威胁恒恒不准哭闹。随后,两人用事先准备的电话卡多次拨打恒恒妈妈的电话,要求其立即准备300万,并威胁其不准报警。两人将恒恒困于何某家进行看管,而刘某在当天前往谌某家附近查看动静时,于下午4时30分被民警抓获。刘某随后带领民警赶往何某家,将何某抓获,并成功解救了恒恒(详见5月9日《今日女报》A07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控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将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何某抓获,成功解救了被害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两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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