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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福利”的立场错误得靠立法规制
新闻作者:文/郭文婧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生育两孩不符合“第一个子女”的要求,因此,生育“单独两孩”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时男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湖南、深圳、福建、江苏、重庆等地的规定,也大同小异。(8月19日《成都商报》)
  一方面是现有的机械规定,“单独两孩”不属于“第一个子女”,所以女方不能享受晚育假、男方不能享受看护假;另一方面,“单独两孩”是新出台的政策,理应有新的制度与之配套。女职工应不应该享受晚育假、男职工应不应该享受看护假,实际上涉及到一个“产假福利”的立场问题,如果是出于妇女、小孩的人权考虑,毫无疑问是应该享受的;如果仅仅是出于“控制人口”的现实功利,或者出于对用人单位的利益考虑,自然是产假越少越好。
  人类社会之所以有“产假福利”,一是因为女性怀孕生产是一个漫长体力付出和承受心理压力的过程,生产之后,女性身心健康也有一个恢复的过程,所以需要产假来缓冲;二是因为新生儿不仅有哺乳、照顾的客观需要,而且科学证明父母的关爱陪护对孩子身心智力发育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科学考虑女性身心恢复规律和孩子成长需求,才进一步衍生出了“晚育假”、“多胎假”、“男性看护假”等。
  因此,基于妇女、小孩的人权考虑,“产假福利”的享受,只应与科学有关,无论是婚内生育还是婚外生育,无论是成熟分娩还是早产流产,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N胎,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学生,在产假的享受方面,都不应该存在歧视。实际上,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将妇女产假延长为三年、增设男性护理假、待产假的建议,甚至是“经期休假”的建议,都是有其现实合理性的。
  然而,因社会分工与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女性除了要承担家庭角色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角色。因此,无论是女性的产假还是男性的看护假,都涉及到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冲突的思路,也经过了一个文明演变的过程,从没有保障到工作职位保障,再到带薪产假的落实。实事求是地说,带薪产假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也带来了用人单位歧视女性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生孩子,不仅是一个家族血缘的延续,也是对民族、人类的责任与义务,所以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步用国家“生育津贴”取代了用人单位的带薪产假。
  我国关于产假的理念还比较落后,这是事实。在形式上,尚只有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在思路上,还是着眼于计划生育和劳动保护,没有上升到人权与社会责任的高度,所以各地又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将其细化落实,这自然就带来了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狭隘的功利色彩,不仅本身争议不可避免,而且也适应不了如“单独二孩”这样的新情况。
  我国关于“产假福利”的问题,实际上远不止“单独二孩”能不能享受晚育假的问题,近年来各地的扩展性规定、社会各界的相关建议,实际上都暴露了现有规定已经滞后的现实。因此,很有必要对“产假福利”进行正本清源,进行科学论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这样,既可以避免因地方差异带来的不公平与争议,也可以“产假福利”的“一小步”推动我国人权社会文明向前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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