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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4年08月19日> > 总第2463期 > a03 > 新闻内容
办离婚也“限号”,合情合理又合法?
新闻作者:邓魏整理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每日“限号”10至15个,排完当日不再办理从2012年3月实行至今。统计数据显示,长安区2011年办理离婚者1900多对。2012年“限号”离婚实行后,当年办理离婚者较2011年下降了140多对,2013年较2012年下降40多对。办离婚也要“限号”之举即引发广泛热议。
  
西安现“限号”办离婚引热议
  针对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每日“限号”10至15个,排完不再办理引多方热议一事―当事方回应称,他们不干涉婚姻自由,采取此项措施旨在挽救盲目离婚家庭。从2012年3月实行至今。
  8月14日,30多岁的王女士和丈夫到长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被工作人员告知,办离婚需排号,今天号已排完,明天再来。
  有律师认为,一次能办完的事,排号或需要两三次办理,增加了离婚当事人的负担。婚姻法》有婚姻自由的规定,不要因“限号”干涉当事人婚姻自由。
  长安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蔺文辉表示,民政部门不会干涉或阻止夫妻双方办理离婚,采取“限号”措施,是希望挽救一些气头上冲动离婚的家庭。因为有的夫妻虽然排了号,最终有时间冷静思考,没来办理离婚。
  据了解,长安区办离婚“限号”是2012年3月实行的,每天办理10至15个号。王女士的遭遇被报道后,引起各方热议。
  年过“知天命”的刘师傅表示,现在年轻人大都是独生子女,少了忍让和体谅,离婚排号可以缓冲因小事引发的冲动离婚。刚毕业的小李与刘师傅看法截然相反,都是已婚成年人,闹离婚是家庭难以维持的不得已选择。
  近年来西安市离婚率一路攀升,西安市民政局数据显示,2013年西安有17670对夫妻协议离婚,比2012年增长了10.6%,较5年前上涨了55.4%。
  蔺文辉告诉记者,限号离婚规定虽然阻止不了离婚率整体攀升趋势,但能尽量挽救一些因为盲目冲动离婚的家庭,能挽救多少算多少,毕竟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统计数据显示,长安区2011年办理离婚者1900多对。2012年“限号”离婚实行后,当年办理离婚者较2011年下降了140多对,2013年较2012年下降40多对。
  
合情合理不合法
  西安长安区民政局对离婚“限号”,一天最多发15个号。相关部门回应称此举意在挽救盲目离婚的家庭,自“限号”新规实施后,当地办理离婚者人数逐年降低。此举引发争议,褒贬不一。
  《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不断增长的离婚案中肯定不乏一时冲动、盲目离婚的夫妻,但西安长安区民政局看似用心良苦、合情合理的“限号”举措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清晰地表明,若男女双方自愿依法离婚,民政部门无权“限号”。
  “好心办好事”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能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达到降低离婚率的“好目的”。降低离婚率,挽救盲目离婚的家庭,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耐心劝说来做工作,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出一种家庭协调机制,来帮助一时冲动的夫妻冷静考虑,而不能简单地“限号”离婚。
  “限号”离婚之举是对法治精神的误读。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将问题纳入法治的轨道解决,依法治国是要将法治的精神贯彻落实到日常的点滴工作。“限号”离婚背后是行政手段越位,不当干预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叫停。
  (据《三秦都市报》、新华社)
  
■凤眼时评
  
限号离婚:一个尴尬的“土办法”
  文/张天蔚
  好的公共政策,总是以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家庭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为最重要的指标。而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假离婚”,比公民出于任何理由而产生的“冲动离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从2012年起,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实行“限号离婚”制度,每天限定发号办理10至15起离婚申请,申请离婚者当天没能拿到号,则只能改天再来。
  推出这个看起来有点怪异的办法,据称是为了给申请离婚者设置一点人为的障碍,以使那些一时冲动的申请人有机会重新权衡一下究竟是离还是不离。据称这项措施也有成效,从2012年实行当年,该区年离婚数就比2011年的1900多对,下降了140多对,2013年又比2012年下降40多对。
  但即使初衷良好、成效显著,上述做法还是受到舆论几乎一致的批评——《限号离婚是公权干涉私权》、《“离婚限号”好意请勿过界》、《律师:千万别因此干涉婚姻自由》……仅从这些标题,就不难看出批评者的基本立场和思路。警惕公权越界伤害私权,是从改革开放以来至今不曾中断的启蒙话语。而包括离婚权在内的婚姻自由,又一向被视为个人权利中最基本、最低限的权利。因此,对限制离婚的任何政策高度敏感,确实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从巴金小说《家》所描述的封建包办婚姻,到《小二黑结婚》式的自由恋爱,从“文革”中政治对婚姻的强力干预乃至强行捆绑,到今天大城市里高居世界首位的离婚率,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现实,不断发生着过山车式的剧烈变化。面对这样的现实,法律、政策等公权力究竟该不该介入,或如何介入婚姻,就成为令人纠结的两难。
  不过严格说来,婚姻本身就是法律对一段两性关系的承认和保护,完全自由的两性关系在今天已经见惯不怪,但完全不受公权“干涉”的婚姻关系却不可能存在。况且,包括法律在内的公共政策,本来就负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社会责任。就婚姻关系而言,在不危害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家庭稳定,进而尽可能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在各国法律制度中都有体现。如美、英、法、德、韩等国,都在离婚自由的前提下,设置了数月到三年的“冷静期”或“熟虑期”。法律强迫申请离婚者“熟虑”,而“熟虑”之后仍然坚持,则法律不再干涉,这种“温和干预”的方式,既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尊重,又以温和的方式对公民的行为予以引导,在婚姻关系面临“冲动解体”风险的情况下,是一种恰当的选择,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另一种尊重。
  以此衡量长安区民政局的“限号离婚”,几乎就是“山寨版”的“冷静期”,是在“冲动离婚”高发,而法律又没有相应规定时无奈出台的“土办法”。遗憾的是,由民政机关在法外对离婚申请人为设置障碍,总是难逃“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批评。
  真正的出路,在于重新审视专家持续多年的呼吁,尽快启动修法,对离婚申请设置“冷静期”,以期在法律框架内为减少冲动离婚予以必要的引导。
  除了长安区的“主动限号”之外,另外一种被动的“限号离婚”更值得重视和批评。
  2013年,南京等地突然爆发“离婚潮”,日均离婚数数倍于正常情况,以致当地民政部门应接不暇,不得不根据办理能力而设置“限号离婚”的临时办法。而追究“离婚潮”突发的成因,则是当地房产、入学等政策突变,使一部分市民不得不以“假离婚”应对。而这样的“离婚潮”不仅限于南京,而且在多地都有出现。
  如本文前述,好的公共政策,总是以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家庭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为最重要的指标。一项公共政策,无论其有多少预设的政策目标,只要其迫使公民不得不以牺牲婚姻——即使是暂时——而予以应对,该项政策也必须做出根本的反思和调整。而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假离婚”,也比公民出于任何理由而产生的“冲动离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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