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对“扫黄”拟再出重拳。7月7日,《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要求,按摩房内不得设立桑拿蒸汽室、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按摩服务场所继续营业的,应登记消费人员身份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7月8日《南方都市报》)
如果有足够的理由对按摩房提出这一系列的规定,这些按摩房已经不是名副其实的按摩房了。因为,从性质上来说,按摩是一种物理的治疗方法。即使这些所谓的按摩房的技艺可能比医院的推拿师差些,但至少也应该达到保健按摩或运动按摩的效果。而从《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看,这些所谓的按摩房不少成了色情交易的淫窝。
显然,广东对“扫黄”拟再出重拳,其中对按摩房的各项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和杜绝按摩房的色情交易。但这种“因噎”而不“废食”的治理方式,还是流露出态度上的暧昧。这就如对一家经常发生酗酒滋事的饭店,收走了容易伤人的玻璃器皿、瓷器碗盏,这还是饭店么?同样,没有浴室、不设置屏风等隔断物的,一目了然的按摩房,和大厅休息室还有什么区别?
按摩服务不能因其涉黄而否定它的基本服务要求,特别是开设在宾馆酒店的按摩房,更偏向于享受型的休闲保健,也算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满足一部分人的消费需要。而这种能舒筋活血、宁心养神的享受,必须有一个安静优雅而相对私密的空间和环境。如果按《规定》的要求,这种按摩服务就和在大堂里扦脚差不多了,何必还要那么多“规定”,索性把按摩移到大厅里就可以了。
实际上,对按摩这种相对特殊的休闲服务,能制定出有碍于这种行业服务质量要求的规定,已经是对这种服务的“有罪推论”,而事实上,不少所谓的“按摩房”就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那么,对这种名不副实的“按摩房”,为何只能用《规定》让其更名不副实,而不是干脆让其关门?不得不反思,按摩房几乎成了酒店色情服务的代名词,在这个被“约定俗成”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会不会为了发展经济而投鼠忌器?
因此,只是要求按摩房内不得设立桑拿蒸汽室、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在给这些行业留下了打“擦边球”余地的同时,这样的“扫黄”也是顾及经济利益的“擦边球”。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按摩房还有生意,除非请专业的推拿师来坐堂。然而,不是惦记着“小姐”的“患者”,难道不认得去医院的路?而那些利令智昏的商家和色胆包天之徒,有了按摩房,难道就没有“房中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