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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4年07月11日> > 总第2452期 > A02 > 新闻内容
行拘“地铁色狼”具有样本意义
新闻作者:文/汪昌莲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网上盛传“上海地铁9号线男子摸女生大腿”视频。经查,王某(男,38岁)酒后乘坐地铁,先后两次故意摸被害女乘客吕某(女,21岁)裸露大腿部,构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提醒:夏季出行,女性乘客应提高防范意识,遇到侵害要及时报警或向人求助。
  (7月8日央视网)
  首先必须承认,这名地铁色狼如此胆大妄为,性骚扰女乘客如入无人之境,除了监管缺位之外,也与当今社会和公众产生“围观效应”脱不了干系。特别是,针对性骚扰现象,有关部门似乎办法不多,甚至束手无策。如此背景下,对于实施性骚扰的这名地铁色狼,上海警方定性为猥亵他人行为,进行行政拘留,具有样本意义。
  调查显示,每10个16~25岁的年轻女性就有一人曾受性骚扰,而且近半数受访者认为近三年性骚扰行为有所增加。在市民看来,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行为多发的场所,比例分别多达44%、38%。这一民调结果,表明性骚扰已成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一个现实问题。然而,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行为多发场所,但公交部门却是消极防范,要么提醒、甚至哀求女性乘坐公交车、地铁时,要严严实实地将自己的身体包裹起来,不能露出一丝儿“春光”;要么广发“英雄帖”,苦求“防色狼宝典”;更有甚者,为女性设置专门的候车区,将女性关进“笼子”雪藏起来。殊不知,与其将女性关进物理“笼子”,不如将实施性骚扰的地铁色狼关进法律“笼子”。
  事实上,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但也有专家表示忧虑,认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进行界定?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可见,法律没有明确性骚扰的范围,也是多数被性骚扰妇女放弃维权的症结所在。
  要知道,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性骚扰情形及具体罚则的情况下,一旦被性骚扰妇女贸然维权,其结果是自己的名誉受损,而实施性骚扰者却逍遥法外,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仅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还应明确界定性骚扰情形及具体罚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震摄力,成为全国统一的打击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支持上海警方做法,将性骚扰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范围,以猥亵他人的行为论处。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将公交车、地铁等场所纳入“重点保护单位”,加强日常巡逻工作,一旦发现性骚扰行为,依法予以重点打击,维护广大妇女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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