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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拒评见义勇为”是堂生命课
新闻作者:任小康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任小康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
  (7月2日《北京青年报》)
  一个8岁的小女孩,为了搭救同伴而牺牲自己生命,既让人感动也令人惋惜。然而,对于有关部门不评给她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做法,舆论却是褒贬不一。赞成者认为,政府的做法虽然让家属难以接受,却是对尊重生命理念的维护;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会让见义勇为者寒心,影响社会成员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无论是救火小英雄赖宁的画像从教室里撤下,还是《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删除“见义勇为”等内容,每一次关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话题,总会引起舆论的关注和辩论,这既是形成共识的必要路径,也体现了公众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视,有关部门应该从这些争鸣中听取意见,为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在我看来,不给女童评定见义勇为是明智之举,对很多未成年人而言,不啻为一堂生命课。
  在这场争论中,反对者持有的一种普遍观点是:女童的行为既然是见义勇为,就应该把荣誉给人家;至于应不应该模仿,那是教育和预防的事。用“两分法”来看待此事确实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明显错误。一者,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相关规定,年仅8岁的李微微属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事实上,各地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实施办法时,都明确规定只有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有特定救助义务。
  二者,对于很多像李薇薇这样的幼童,模仿心理极强,学校和老师即便再苦口婆心地教育,他们也很难理解“精神可嘉,行为不可学”的道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如政府通过拒评见义勇为,鲜明地亮出态度,教导未成年人尊重生命才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有类似中小学生“手拉手救人”而失去生命的悲剧发生:2011年,安徽六安4名小学生手拉手救落水同学,不幸均被激流冲走;2012年,哈尔滨市松花江边5名中学生手拉手营救落水女同学,4名遇难。对于这些孩子而言,学校和老师一定也讲过“见义智为”、“见义巧为”的道理,但孩子们的现实选择又是如何的呢?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从某种程度上说,保护好他们自己,就是在尽他们自己的一份社会义务。目前,很多西方国家通过立法,对未成年人舍己救人采取了禁止的态度,大竹县有关部门对李微微拒评见义勇为,对别的少年儿童而言,也是一堂态度鲜明的生命课。事实上,我们也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样的鲜明态度固定下来,在未成年人中形成这样的心理认知:未成年人不以舍己救人的方式去见义勇为,不是为自己,而是在履行他们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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