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在6名狱警“伴郎”的帮助与带领下,服刑人员韦某与育有一女儿的妻子在兴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特殊”的结婚证书。据了解,这是兴义市首例为服刑人员办理的特殊婚姻登记。
(5月6日《贵阳晚报》)
为服刑人员办理“特殊婚姻登记”,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服刑人员身处监狱改造,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而按婚姻登记办法,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适婚男女,应主动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上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理论上讲,正在服刑的人员由于人身自由受限制,一般是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即不能结婚。
但按《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只要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定婚龄、一夫一妻,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内旁系血亲等禁止结婚的情形,男女双方即有自由结婚的权利,不受任何他人强迫或干涉。韦某虽然是服刑人员,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其婚姻自由权利等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而是仍然存在,应受法律保护。
这就带来了问题,作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限,与作为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的实现,形成了矛盾冲突,前者影响妨碍到了后者。此时,就是考验执法者的执法智慧和人文关怀精神的时候了。如果监狱管理方、婚姻登记机关按部就班,照常规办事,一码归一码,不额外地替服刑人员考虑服刑事项以外的事,从法律规定上讲,并没有失职或过错,但服刑人员肯定会在心里打个“暗结”,并因执法的“冷漠”而影响到改造的效果。
考虑到韦某的特殊要求,6名狱警自愿当“伴郎”,陪同韦及其妻子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无疑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正是这种变通而不死板机械的执法方式,足以让韦某夫妻感受到执法者的人性化关怀。监狱是冷酷的,法律是无情的,韦某入狱服刑也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但执法的温情让法亦有情,让韦某感受到温暖,社会和人们并没有抛弃他,他会心存感激,反思悔过,进而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和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