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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妇女如何斗小三
新闻作者:文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唐朝妇女如何斗小三

  《朝野佥载》记载了一个故事。某天李世民兴起,赐了两个国色天香的宫女给兵部尚书任瑰。你二人倒是君臣相得,但有没有考虑过大奶的感受?二奶三奶都进门了,任瑰善妒的妻子柳氏如何容得?她放了一把火,将两个美女的头发烧个精光。李世民知道以后,给柳氏赐了金壶瓶酒,说,饮之立死!任瑰乃三品大臣,纳妾理所当然,你若是能接受,那一切有得商量;如果接受不了,就喝了这酒一了百了。柳氏拜曰:“我与任瑰结发夫妻,出身微贱,全靠彼此互相帮助,才有今天的荣耀。如今任瑰的小妾多得我实在看不下去了,还不如死了算了。”说罢一饮而尽,醉卧床上。然而这酒并非毒酒,到夜半她就醒了。事后李世民对任瑰说:“你老婆如此生猛,连我这做皇帝的也要怕她几分。”后来任瑰在外置下金屋,将两名美女藏了进去。

  其实柳氏大可不必刚烈至此,因为在唐朝,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再多的小三、小四、小五,也动摇不了大奶的地位。

  唐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夫妻为具有亲密关系的配偶,唐人称此为“合体”。妾与妻子不在同个等级。丈夫在同个时间内只能有一位妻子,妻死续弦。以妾为妻是同时违反礼教与法律的行为。《唐律疏议》规定,丈夫升妾为妻,要判刑一年半,而且婚姻无效。《唐律疏议》所给出的理由是:妻妾相混,是紊乱人伦的严重错误。由此看来,在唐代,小三若想成功逆袭转正基本是不可能的。

  而那两个被柳氏赶出家门的秃头美女,也就是所谓的别宅妇。在唐代,别宅妇的地位比妾还要低下,以至于别宅妇都不属于已婚妇女,因此,她们与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十分松散。唐玄宗期间,置别宅妇更是犯法的行为,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入掖庭。

  琼瑶奶奶说她不依。在她看来,真正值得被男人捧在手心里呵护的,是优乐美牌小三,大奶都是无爱的包办婚姻的产物。

  难道在唐朝当小三就真的没有翻身之日?倒也未必。但前提是这个妾(并非侍婢或别宅妇)入夫家门时,她的户口簿上标注为“良人”,不在贱籍上,这样可以转正。如果这个妾原本曾经是婢女,那最多也就到侍妾这一级了。如果非要让她上位,就得按“以妾为妻”的罪名惩治这一对违法者了。 (今日女报微信粉丝“丝丝妈”推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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