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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该出台措施保护好“二孩产假”
新闻作者:汪昌莲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汪昌莲
  记者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单独夫妇依法生育“二孩”,同样享受生一孩时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二孩的女职工将享受至少98天的产假,单位若没有为已育职工参保的,生育二孩的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埋单”。
  (4月7日《南方都市报》)
  单独夫妇依法生育“二孩”,女方照常可以享受至少98天的产假,很明显,湖北在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上,又率先迈进了可喜的一步。问题是,政策虽好,却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对于女公职人员来说,此前休产假,甚至经期请短假,也不是什么问题,这次有了新规定,她们更是可以理直气壮了。然而,对于企业女工来说,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二孩产假”只不过是她们梦中的“护舒宝”,这项特殊的社会福利,她们无福消受自不必说,还有可能诱发权益“流产”。
  事实上,企业女工、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工作时段长,劳动强度大,出于维护健康的考虑,她们更需要也最应该享受产假。问题是,受利益驱动,企业连女工的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保障,哪里还会给她们去兑现“二孩产假”?更何况,企业生产大都执行的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即便是单位兑现了产假,也不会兑现工资,更谈不上报销医疗费用了。一边是有关部门不厌其烦地重申保护女性权益,兑现产假,工资照常发放;一边却是企业变本加厉地要求女工节假日加班加点,甚至肆无忌惮地“贪污”女工的加班工资。
  出现这种情况,一定有法律人士建议女工通过投诉、打官司等途径向用人单位讨要产假等休假权。殊不知,即便是女工打赢了这官司,讨回了休假权,等待她们的将是企业以各种理由发难,甚至让其卷铺盖走人。所以说,如果女工向企业争休假权,非但讨不回公道,反而会失去更多的权益。
  更重要的是,如果“二孩产假”等规定得到强力推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在招工上拒收或少收女工。可见,一个“二孩产假”的规定,非但未能给企业女工带来实惠,反而给女性就业制造了困境,间接伤害了部分女性的基本权益。因此,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须制度保驾护航;特别是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上要强力跟进,严厉制止和查处企业等用人单位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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