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女报/凤网讯(通讯员 蒋公查)“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近日,永州市江永法院民一庭依法调解了一起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
该案何某与黄某于2011年同居生活并生下何某某,因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黄某与他人登记结婚,何某一人抚养何某某已经两年。何某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生母黄某承担何某某的抚养费至成年。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因黄某结婚后又刚生育了一名女孩,又因病现在住院治疗,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何某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明显过高,该案如果不能把抚养费执行到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向双方当事人析理明法,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生母黄某同意分两次支付何某某抚养费总额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