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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4年03月28日> > 总第2422期 > A05 > 新闻内容
储蓄卡里钱被盗,到底该由谁埋单
新闻作者:陈炜 谭里和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定得把钱要回来”父母遗言
  等待法院判决的时间,对于方会华来说,是揪心的。“以前没有打官司的时候,我还只是跑银行,哪知官司一打,我得银行和法院两头跑。”方会华无奈地说,“开庭后,为了要到结果,我法院去了几十次,法官一直都说没有判决。”“有一次,我从法院回来,在法院大门口下楼梯的时候,摔了一跤,从十多阶的阶梯上滚到下面,幸好没有把骨头摔断。”方会华捞起裤脚,比划着给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看。不过虽然没有摔断骨头,但是扭伤的筋骨,至今还给他带来了行走不便,“走一段路就要停下来歇息一下。”为了“维权”方便,有同情他的朋友借给他一辆电动摩托车。
  “很多次,家里人说胳膊扭不过大腿,放弃算了,但是我不相信,如今这法制社会了,还没有我讲理的地方?”方会华语气坚决。不过,给他带来最大的勇气,也是最戳疼他的,是前年和去年老父亲和老母亲相继过世,“他们死前都留下遗言,一定要把血汗钱要回来”。说到这里,59岁的方会华在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面前再次老泪纵横。
  2014年1月20日,还有10天就是春节,由于实在没有钱过年了,方会华再次跑到法院找到主审法官询问判决书的情况,没想到,等来的还是“判决结果没有下来”。“那天,我在法院外面的台阶上,一直坐到晚上,由于地上太凉,第二天就严重感冒了。”
  今年3月5日,方会华打算再去法院碰一下运气,不过这次,他还真的运气不错。“法官告诉我,判决书下来了。”但是“好运气”只持续了一瞬间,拿到判决书的刹那,他才感觉,这运气实在是太差了,等了两年多的判决结果,“居然是判我输,而且要承担所有受理费”。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在方会华提供的关于此民事判决书原件上,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找到了答案。

谁的责任?储户、银行、律师、法院各有说法
  判决书上显示:方会华和岳阳邮政银行彼此向法院提供的所有证据,原被告双方都认可,法院也都采信。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方会华于2010年12月14日向岳阳邮政银行所属的奇家岭储蓄点存款60100元,认可公安机关认定的在方会华存款一个半小时后,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法院也认定岳阳邮政银行在给方会华办理银行卡时,该银行卡的背面存在有关于“请妥善保管本卡有关账户信息及密码、因储户本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邮政局不承担责任”的说明。
  岳阳楼区法院认为:原告方会华在被告岳阳邮政银行办理存折及银联储蓄卡业务,双方之间便依法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就该业务办理流程而言,原告为其储蓄卡所设置的密码由其自行拟定并确认……对于卡和密码的保管和使用,被告已在卡的背面作出了具体说明,故被告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另从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看,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系用伪造的储蓄卡,采取跨行、转账、刷卡消费等方式盗取原告存款,但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获取储蓄卡的识别信息,利用伪卡取款,因案件尚未侦破而暂无定论。”
  法院认为:原告方会华认为被告岳阳邮政银行安全防范不到位及交易服务方面存在过错,没有能举证证明,“况且原告自行保管的密码泄露与其存款被盗之间也有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方会华在本案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会华对岳阳邮政银行的诉讼请求,13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会华承担。
  方会华的遭遇经当地媒体报道后,特别是法院的一审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方会华代理律师段营欣认为,方会华的举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对于一个储户来说,只能拿出这样的证据,而作为掌握了技术的银行,更加有条件也有能力来进一步举证。另外,段营欣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储蓄卡和密码,都具备唯一性,取钱的时候,两者缺一不可,就是说,别人即使知道方会华的储蓄卡密码,但必须也要拿到方会华的储蓄卡才能够取到钱,但事实明显不是如此,公安机关和法院都认定,卡是伪造的,钱是被伪造的卡取完的。“如果你知道我的储蓄卡密码,就能够造一张伪卡来把我的钱取出来,就说明储蓄卡存在安全漏洞,导致了储户的损失,所以,银行是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不过,让方会华无法想通的是,同样的是在银行里丢钱,同一个法院判的,结果为什么完全不一样呢?
  3月19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陪同方会华找到了岳阳楼区法院一负责人。该负责人给方会华做了详细解答,方会华看到的报纸上的案例,和他本人的情况有本质上的区别,报道上判决银行全陪的案例,是因为公安机关认定,银行对取钱的ATM机存在管理漏洞,让犯罪嫌疑人盗窃了储户密码等相关信息,导致储户受到损失,所以银行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方会华丢的钱虽然也被公安机关认定是被不法分子伪造卡盗取的,但是银行管理疏忽导致的还是方会华自己不小心泄露密码的,就目前方会华的举证,并不能说明情况。所以导致方会华败诉。不过,该负责人强调,这只是一审,并不是法院的最终判决,方会华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健在谈起这两个官司之间的区别时,基本上认可该负责人的观点,但是在举证方面,李健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储户和银行,两者之间举证能力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这方面,储户是弱势,在现实生活中,要普通储户举证自己的存款如何不翼而飞,和银行隐蔽着何种过错,其实是非常之难。现在法学界和很多专家学者、律师提出,国家应当修改该类诉讼的举证规则,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进行全程举证。”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卓凡却提出了不一样的观点:“单就钱款保管而言,犯罪嫌疑人在伪造储蓄卡盗取方会华钱款时,银行仍然未能识别储蓄卡的真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换句话说,银行首先承担一个对存折或者储蓄卡是否是真的这一点审查的义务,银行如果在假卡、假存折面前不能够识别的话,仅此一点它就要负全部责任。因为银行不能识别真假卡,这才导致了储户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目前,方会华已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些“方会华”们……
  ●2014年3月1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湖南隆回县农民马国生的遭遇。2013年6月24日,马国生收到5条手机短信提示,他在广州增城某农村信用联社开户存入的钱,当天被人分5笔取走共计2.5万余元。警方查实,是有人伪造了马国生的银行卡,取走了这笔钱。在跟农村信用联社协商多次未果的情况下,2013年12月27日,马国生把该信用联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金加利息。
  2014年2月13日上午,该案在增城人民法院新塘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对于马国生的诉讼请求,农村信用联社律师表示:“如果密码泄露了是储户没保管好,钱丢了不能怪银行。”对此,马国生反驳:“取钱要凭银行卡,即使密码泄露了,如果有人拿伪造的卡取钱,银行也有责任识别。”
  法院认定,案发时卡一直在储户身上,银行没能识别伪造的卡导致马国生的钱款被盗,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农村信用联社赔偿马国生人民币20052.8元。
  打赢官司的马国生,委托节目主持人撒贝宁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带去了一圈红辣椒,周强欣然接受。
  ●据2014年1月6日《长沙晚报》报道,个体户主李军2013年4月在韶山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办理了短信提示业务。当天下午,李军托亲属往卡里存入8万元。存款后不久,李军便陆续收到短信提示,称卡内资金已支取。他立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卡内资金已被人取走7万。他随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卡的密码是李军在办卡过程中泄露的,钱是被他人利用复制的卡取走的。事发后,李军以银行方面有过错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7万元及误工费3万元。遭对方拒绝后,李军将这家银行诉至法院。
  法庭上,李军认为,银行在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提供安全的服务场地,导致自己的卡号、密码被他人窃取。另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有效识别复制、克隆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对此,银行负有责任。
  银行辩称,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便于查清事实,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中止审理。此外,李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款是被复制卡支取,即使是使用复制卡支取,损失也系ATM机未有效识别复制卡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案件事实,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方面赔偿李军损失7万元。
  ●据2012年8月30日《法制周报》报道,2012年4月20日晚上,在长沙工作的章女士正在家中休息,9时许,手机突然连续收到中国建设银行发送的存款被支取的短信。
  银行卡一直在身上,钱怎么会无缘无故的被支取了呢?章女士到ATM机查询该储蓄卡的余额,发现储蓄卡里已经被人盗取14200多元,只剩下80.59元,。
  为挽回损失,章女士在与开户行多次协商无果后,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8月15日,芙蓉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章女士不能证明存款被他人领取是因卡被犯罪嫌疑人复制造成的,也不能证明被告建设银行解放东路支行存在违反储蓄合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故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编后
  在百度输入“银行卡未离身,卡里钱被盗”的关键词,发现大量的类似本文主人公方会华的案例。虽然大多数案例中的储户通过起诉得到了赔偿,但是,频繁的“隔空”取款案例,还是让我们有些胆战心惊,毕竟,这一张张储蓄卡,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在我们大多数人观念里,把钱放银行里首先是图一个安全。
  回到本报道,方会华虽然一审败诉,但是一些细节,仍值得商榷,一个有犯罪嫌疑人取款时的视频,有转账记录等诸多线索的案子,四个年头了,案子为何一直没有破获?
  当然,方会华败诉,并不等于他在这件事情上的完全失败,毕竟还有二审。最后,我们不得不提醒一下广大读者,为了不成为下一个“方会华”,不妨看看这几点建议:平时要注意防范,首先保证卡不离视线,不要在非正规商铺刷卡消费;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以防他人偷窥,同时尽量不要用生日、电话号码或6个0等简单密码;妥善保管卡面信息,不要轻易复印或将卡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刷卡多次不成功要警惕被盗刷;开通短信提醒功能,随时掌握银行卡余额变动情况;犯罪分子还有可能通过交易凭条查到持卡人的信息,建议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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