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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过度包装”,回收制度如何跟上
新闻作者:斯涵涵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斯涵涵
  商品过度包装有了“紧箍咒”。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首次提出,在广州销售的商品,将实行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的机制,并为相关企业设置了缓冲期,将在《暂行办法》公布之后的6个月实施。
  (3月4日 南方日报)
  《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从包装成本、强制回收包装、缓冲期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细化到“月饼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40%,包装层数必须在3层或以下”,确保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失为整治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力举措。而要从此将实行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的机制落到实处,我认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我们看到,《暂行办法》是对容易出现过度包装、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日常消费品和月饼、粽子等6类节日商品的包装标准进行了细化。但是,人们之所以对此类商品包装过度,除了商家的有意宣传之外,是因为这几类特殊商品与礼尚往来有关。事实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提高,月饼、粽子等高热量食品并不是人们的日常食品,而真正自用的茶叶、酒类、化妆品人们也会选用家用型的,也就是说,“包装精美”成为高档、真品的代名词,过年过节赠送亲朋好友的必备概念。因此想在立法上寻求突破,祛除人们意识深处“贵的就是对的,贵的就是好看的”习惯思维,非常关键。
  《暂行办法》要求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设置不同的独立商品包装物。然而,此类产品多为现代化的流水线所出,已经包括包装在内,在劳动力成本、仓储成本等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要企业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势必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如何使其积极适应、主动转换,可能需要一个过程。
  《暂行办法》将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作为重点,明确赋予了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回收包装物的义务,力图营造环保、节约的社会氛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也好,电池回收也罢,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差强人意,远未达到国际要求,这不是某一个部门的问题。现在,强制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包装,生产者和销售者自己回收或者是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回收,还是消费者通过押金制度来回收包装物,都毋庸置疑会增加企业处理包装物的成本。况且这些商品多为食品、化妆品,不进行再处理“原物回收”,恐怕会埋下公共卫生安全之隐患;而进行严格的再处理,其成本恐怕超出了不回收的预期,而强制回收制度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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