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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彰显国家保护责任
新闻作者:张西流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张西流
  近日,记者获悉,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中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1月21日《新京报》)
  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事实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生存风险越大。如果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藐视法律的头颅,那么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层出不穷。因此,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不可否认,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一部分未成年人正遭受着家庭暴力。少年强则国强。因此,孩子固然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当家庭监护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应挺身而出,建立社区、行政、司法等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坚强有力地彰显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首先,应建立家庭监护事前干预机制,注重对家庭履行监护职责的支持、帮助和监督,对家庭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消除家庭暴力危险因素。比如,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以强制报告制度、监护人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早期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排查具有家庭暴力高风险的家庭。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和基层组织不能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移交。同时,健全多部门配合的有效行政干预机制。政府应设立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负责机构,组织基层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健全系统的、综合的工作机制,并与司法程序的介入互相配合。
  更重要的是,强化可操作的司法干预机制。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规定了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这些规定零散、措施太柔和,难以发挥作用。对监护人的这类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很少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也是一个问题。因此,司法干预不仅是实现监护权的转移、对有过错监护人实施惩戒措施,还要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未成年人安置、监护、教育等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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