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司马童
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在人口结构加速老龄化的压力下,“只生一个好”的生育政策,正被“单独二胎”新政替代。据悉,生二胎或须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
(12月23日《新京报》)
尽管“二胎须退独生费”尚无最终定论,但在个别率先试行“单独二胎”的地方和城市,这一做法已然成为了新的“惯例”。初闻乍听,既然要生第二胎了,先前领取的“独生费”,自然就得“吐”出来;但细想之下,却觉得这样的“退费”要求不但不合理,更是一种伪公平。
说它不合理,乃是许多年来,所谓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在部分人眼里是“形式多于实质”,甚至根本体会不到“奖”的感觉。在一些省份,这笔二三十年中几乎一成不变的每人每月5——30元的“独生费”,有些人几乎从未主动去领过,更多的人则视之为“聊胜于无”。事实上,国家有关部门当年出台这项奖励,其主要用意也仅仅是“旨在让公众更好地理解计生政策”。所以,这与其说是“奖励费”,倒更不如看作是一种“宣传费”。而现在,国家过去的宣传目的达到了,要是反过头来又向民众全数“讨”回去,这种“盘算”着实打得也太“精”了。
称其伪公平,是因为过去的“只生一个好”,是出于响应国家号召,许多家庭才选择了不生二胎;那么,今天的“单独两孩”,同样遵循的是生育新政。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往领取的些许“独生费”,就没有理由为了响应新的号召而作出“退还”。这并不是曾经所获“独生费”多与寡的问题,而是不该出现“政令有转变,奖励成不义”的自我失信。倘若有人片面理解这是“公平”的体现,那么有人过去想生却不让生,岂非也是大大的“吃亏”了呢?
之前,很多工薪一族和农村遵守计划生育,除了遵纪守法之外,恐怕也有违反计生需承担很大成本的原因,相反,很多像某些明星大款通过人脉和钱财可以法外“超生”,多养几个“葫芦娃”。如今,计生新政出台后,“单独可生两孩”了,却需退独生费,这是不是一种变相收费甚至是强制收费?这无疑让这一利国利民的计生新政打了折扣。
当然,最重要的是,“单独生两孩须退独生费”的行或不行,最好还是问计于民,“打开天窗说亮话”。既然假日安排等的公共决策已经尝试过网上民意的充分议论和选择,那么区区几个“独生费”的退或不退,我看就更是可以摆上台面来公开说道、集思广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