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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早该废除了
新闻作者:文/韩银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记者12月8日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12月9日《北京晨报》)
  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时起,围绕该罪名的存废之争一直没停止。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比强奸幼女要轻。多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认为对凡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然而,这一呼声一直未被立法者吸纳。如今连最高法院都表示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作为立法机关能否听到澎湃的民意呼声?
  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导致了一些严重社会问题的产生。首先是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类似于“永康嫖宿案”的案子很少见,而之后明显增加;其次,由于新刑法中规定了嫖宿幼女罪,量刑上没有死刑,因此各个卖淫团伙当中,不时出现幼女身影;而规定嫖宿幼女罪之前,14岁以下的幼女是一个“雷区”最后,由于法律以是否存在性交易作为区分强奸和嫖宿幼女的标准,把本该定为强奸罪的定为嫖宿幼女罪,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得的制裁。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事实上,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两者实质上没有不同。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将嫖宿幼女的行为从强奸罪中剥离出来,对嫖宿幼女行为从轻处罚,这种做法不利于幼女保护之现实。
  对幼女进行特别的保护,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和智力发育尚不成熟,对生活中的一些事物尚缺乏识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对自身的性行为不具备独立的支配权。即便幼女由于种种原因,“同意”与对方发生性行为,但在法律上也推论这种“合意”不成立,这是各国司法对奸淫幼女的一致理解。就嫖宿幼女而言,即便幼女接受了嫌疑人给付的“嫖资”或财物而同意发生性关系,也认定不是她的真正意愿。因此,不能因为幼女接受了对方的“嫖资”或财物,就减轻对侵害幼女性行为的处罚。
  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立法机关应尽早启动程序,让“嫖宿幼女罪”早日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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