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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3年12月03日> > 总第2391期 > A02 > 新闻内容
学员3年内酿死亡事故,驾校会被追责
新闻作者: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年内驾龄驾驶人肇事,可能会导致驾培机构“责令限期整改”。12月1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获悉,《长沙市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12月12日起施行,将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严格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针对不少新手成为“马路杀手”的现象,《意见》表示,要严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关,严格按照培训能力核定招生数量。教练员必须持证执教,按时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未办理《教学车辆证》的教练车,一律不得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
  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开展对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向全社会公布。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并停止受理其考试申请。
  《意见》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公布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肇事率等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肇事率排前三名的驾培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此外,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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