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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3年11月12日> > 总第2385期 > A04 > 新闻内容
影响15万人饮水安全的违章楼为何难拆
新闻作者:陈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祁阳县城湘江河道一级水源保护区违规建筑正热火朝天进行中。据查,该建筑没有任何部门审批,但目前无任何部门进行制止……”10月17日,永州市祁阳县城居民张勇(化名)以网名为“江中孤舟”的帖主身份,在湖南某知名网络论坛发表一篇题为《祁阳县城湘江河道一级水源保护区违规建筑正在修建中》的文章,因为他担忧的是,“若下水道、化粪池将污秽物排放至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区至少一半居民、约15万人将用水困难。”
  发帖一天后,施工工人被当场劝离。但未几,该帖被删,违规建筑不但未拆,反倒重新开工。
  10月30日,张勇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我只希望以后能喝上一口干净的水,为什么就这么难?”



水源保护区违规建房,他发帖举报3天后无故被删
  在祁阳县,熟悉张勇(化名)的朋友近来大多会给予他这样的评价:“一个真正为大家说话的热心人。”至于原因,因为他在半个多月前干的一件“实事”。
  “祁阳县城湘江河道一级水源保护区违规建筑(距离水厂取水口仅十五米)正热火朝天进行中,据查,该建筑没有任何部门审批,但目前无任何部门进行制止……”10月17日,张勇以网名为“江中孤舟”的帖主身份在某网络论坛发表一篇题为《祁阳县城湘江河道一级水源保护区违规建筑正在修建中》的文章后,立即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
  “帖子刚发上去没多久,跟帖的就有几十条,点击率有两千多次!”10月30日下午,张勇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帖子发表后,网上的评论很多,但褒贬不一。一种说法是“楼主关心祁阳、关注民生,精神可嘉,值得大家学习”,看到这,张勇自感“像做了回大英雄”。但另一种则说:“帖子内容纯属造谣!楼主你言尽污蔑之词,有何居心?”看到这,张勇有些激动,想要辩解,但最后还是放弃,只是将现场拍下的图片一一上传并给予说明。“说多了没用,我相信图片能证明事实真相!”张勇说。
  张勇介绍,违规建筑的房主名叫杨友元,是祁阳县有名的大老板。“我没见过他,也没和他有过节,我发帖只希望以后能喝上一口干净水。”张勇告诉记者,因自己经常在浯溪第三水厂(又称浯溪水厂)附近的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溜达,所以对临江违规建房的情况比较了解。“一开始我和朋友还以为是在修供水设施,直到后来发现有了下水道和化粪池,才发现事情不对。”
  张勇担忧的是:“祁阳城区现住着30多万城镇居民,而县城只有两个自来水厂,浯溪第三水厂负责整个县城西区居民的生活用水,如果违规建筑的下水道和化粪池将废水污水直接排到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至少有一半居民、约15万人用水困难。”
  为此,张勇和朋友曾多次向有关领导反映,但违规建筑始终没有拆除。“其实,早在今年2月房子刚建时,就因为没有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被制止施工,但房子停了又建,一直没有完全制止。我是一名公务员,但这也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事,总不能让我去上访吧!”最终,张勇只得无奈选择网上匿名发帖举报。
  这一次,事情迎来了转机。发帖后的两天里,让张勇感到欣慰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网民前往现场调查了解,自己也渐渐被更多人肯定支持,这让他有了底气。不过,最让他欣喜的,是自己的行动很快有了成效:“朋友后来告诉我,帖子发表后第二天,县规划局就派了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劝离了正在建房的工人。”
  一开始,在张勇看来,随着政府部门的介入调查,事情应该能得到完满解决。可不成想,就在发帖后的第三天,一场变故让张勇“寒了心”:“我的帖子无缘无故被删了,还没有一个人通知我。”而让他感到尤为失落的是,事情似乎又回到了原点:“差不多是在帖子被删两天后,工人又开始在江边建房子了,不到一个星期,又加(建)了两层。”

建筑工:已建四层的临江建筑未建排污通道
  张勇所述情况是否属实?临江建筑是否仍然在建?10月31日下午,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与张勇一同来到位于祁阳县平安西路的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
  记者发现,在距江面沿岸仅1米远处建有一栋四层高的临江建筑,此时,3名建筑工人正在四楼加建楼层。此外,在建筑两旁,还分别建有一个长2米,宽、高各1米的长方体水泥密封池,其中一池离浯溪第三水厂取水口仅15米远。“这个是化粪池!”现场一名姓李的建筑工面对记者询问直言称,尽管他自己不清楚临江建筑的用途,但按照施工图的布置,并没有为建立排污通道做专门设计。“因为两个池子现在已经完工,如果返工重做会很麻烦,主要是已经接通了下水管道。如果管道不改建,污水最后排到哪里,我也不清楚,但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在地下,另一种就是到了江里。”
  至于临江建筑违规修建、停工整改问题,该建筑工解释:“听说过这房子上面的领导没同意(建),以前也停过工,最近也停了几次,但老板让我们什么时候开工,我们就得干,毕竟是要算工钱的。”但就在该建筑200米外,竖立有一块告示牌,上面这样写道:“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浯溪第三水厂:污秽物溢出、下渗或影响水质,但不便究责
  随后,记者以附近居民身份来到浯溪第三水厂。在这里,一名刘姓工作人员介绍称,如果化粪池没有及时疏通排污,当江面水位上涨,极易促使污秽物溢出、下渗到地底或饮用水源保护区。“这样对饮用水源肯定是有影响的,但短时间内只会影响江边的水质,江面整体水质影响不会太大。”他补充说,因水厂在水区中央建有水塔并采用压水堆式抽水法,所以饮用水大多是从水区中央抽取过滤处理。
  若临江建筑污染水源,水厂如何问责?面对记者的询问,该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正常情况,在饮用水保护范围内临江建筑是不允许修建的,如果违规修建致水质被污染,房主将负全责。“不过因为我们水厂的老板(杨中华)和房主(杨友元)是兄弟关系,所以这事即使我们都清楚也不好管。”
  该工作人员同时拒绝向记者透露杨中华的联系方式。

百姓爆料:水厂老板与房主系一人?
  当天下午,记者在整个走访过程中遇到不少前来游泳的居民,其中一个名叫邓立新(化名)的居民向记者透露:“其实房子和水厂可以说都是杨友元一个人的。主要是以前政府拿不出钱来建水厂,所以就通过招商引资找有钱的老板承建,当时由于杨友元资金比较雄厚,又加上是本地人,所以水厂就由他建立管理。可能是因为他建水厂替政府分了忧,所以几年前政府在拍卖土地时,优先考虑了他,低价卖给了他几百亩地,顺带做个人情。而且,因为去年水区的大坝还没修好,水位没现在这么高,当时他认为建房的位置没占河道,没有违规,所以他就在没有通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了房子。”随后,记者找到相关部门证实,杨中华确实是杨友元的弟弟,水厂当初由两人共同出资建设。

杨友元:建房手续在审批,尚无结果,排污系统完备
  11月1日上午,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电话联系上了杨友元。“在建的这栋楼审批结果一时还没出来,还要等一段时间。”杨友元说,临江建筑完工后将作为浯溪水厂的新办公楼,给单位员工上班工作提供便利。至于排污管道问题,杨友元解释称,该建筑有完备的排污系统,不存在污秽物溢出或下渗的情况出现。“那些施工的工人很多都不清楚情况,没建排污管道的事他们都是乱说的。”

饮用水源地不能擅建临江建筑、排污口
  湖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 唐少华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如果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临江建筑、排污口的将面临严厉处罚。”11月1日下午,湖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唐少华告诉记者,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且调查属实,对拟建、在建的要坚决制止,对已建成的,县政府须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没有整改到位的将强制执行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房未经审批,若拆除,需联合多单位商讨解决
  祁阳县规划局长虹街道规划建设站站长 王跃生
  11月1日上午,在祁阳县规划局,长虹街道规划建设站站长王跃生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出示了一份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的《关于县浯溪三水厂临江建筑涉嫌非法建设的情况汇报》后介绍,县规划局管理人员早在今年2月26日巡查时发现,浯溪镇水业公司法人代表杨中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办公用楼后就立即下达了停工和整改通知书。8月14日,县推进新型城市化领导小组还特别就此事开了专题会议,综合众多因素,否决了该公司在湘江河畔建设办公楼或改建为公共建筑西湖楼的方案。
  “其实,在今年10月,我们强行驱赶了建房的民工好几次,但他们总是不听劝告,我们一走,他们就继续施工。哪怕我们拆了一部分房子,老板又叫工人建起来。”王跃生说,若要彻底拆除临江建筑,因涉及到临江建房问题,需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联合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等单位一起研究商讨才能给出最后的解决措施。
  随后,记者找到了祁阳县环保局、祁阳县国土局、祁阳县水利局反映情况。祁阳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一工作人员表示,若居民反映情况属实,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杨友元临湘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建造房屋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今天局长们都去外面出差了,我们会尽快将这个事向领导汇报,至于最终如何处理,还要领导开会商议决定。”11月11日,记者从县规划局了解到:“三天前,我们再次去现场要求停工。”但是否拆除仍无定论。

【条例规定】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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