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13年10月22日> > 总第2379期 > A07 > 新闻内容
离婚后分到安置房,前妻有没有份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通讯员 兰靖阳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女报/凤网讯(通讯员 兰靖阳)一对夫妻在法院离婚后,之前政府征收土地分配的安置房到位,妻子要求分割房产。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某与向某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妻子向某同时将户口迁至夫家,成为其村集体经济成员之一。两年后二人感情破裂,于2013年4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小孩由父亲独自抚养。7月,两人再次来到法院。向某起诉称:离婚之前,因宅基地被征用,刘某曾以一家三口的名义递交了安置资格申请,2013年6月国土局发布公告确认可分得150平米和90平米两套安置房,现因无房居住,要求分割房产。刘某辩称:这房产是离婚后才分到手的,属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刘某同时提出,当初离婚时,因见女方放弃分割财产,只要求带走个人生活用品,就没提要求,但现在既然要分财产,便要提请反诉,要求女方退回当初结婚时20000元彩礼和价值15000元的金首饰和电动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向某在离婚前是拆迁安置户刘某的家庭成员,属于拆迁对象之一,理应享受安置房资格利益。但鉴于离婚后孩子归男方独自抚养,向某未负担抚养费,因此分配应倾向于刘某。故刘某享有150平米的安置房资格,向某享有90平米的安置房资格。对于刘某提出归还彩礼的请求,因与相关司法解释相悖,不予支持。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湘B2-200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