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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3年10月22日> > 总第2379期 > A01 > 新闻内容
严打“查开房”,捍卫隐私权
新闻作者:雷振岳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0月21日《新京报》报道,只需姓名或身份证,就可以查询此人的开房记录。这几日,一条关于“网站输姓名可查个人开房记录”的信息持续发酵,虽然目前网警已经关闭相关网站,但从中依然可以看出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所存在的危机。经多位在该网站中被查询到信息的记者好友核实,该网站中查询到的信息基本与本人信息契合,尤其是手机号、身份证号和邮箱号。记录中含邮箱信息的几位好友称,曾在“登记日期”时间段内,办理过网上预订酒店手续。
  今天,我们步入信息社会,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了重视,比如《联合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任何人对其隐私、家庭、房屋或者通信均不受武断干扰,其尊严或者名誉不受攻击。任何人均有权对这种干扰或攻击获得法律保护。”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给予强调。刑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没有隐私权的落实,没有常态化的信息安全保障,衍生在其上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请求权,就无法得到积极落实,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互联网世界的“裸奔者”和受害者。因此,社会发展应充分保障这种隐私需要、安全需要。
  可看看新闻中的信息流失,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个人信息安全成了商业化的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就等于坐到了“火山口上”。信息社会中,人们的隐私空间本已被压缩很多了,如果“任意查询”继续扩散,隐私权流失态势不断加剧,一个法治社会、现代社会,连最起码的信息安全和隐私都不能得到保证,不安全感以及精神危机感不断滋生,幸福指数又能高到哪里去呢?另外,任何人都可以掌握别人的隐私,这种做法更会让窥私探的阴暗心理得到扩散,对社会形成更多的负面传染以及不良情绪蛊惑。
  因此,应对这种随心所欲的“查开房”进行严厉打击。其一,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对各种构成信息买卖和查询的网站经营者、信息买卖者,按照有关刑罚规定,给予严重处罚,让违规者闻风丧胆,杜绝出现“后来者”;其二,信息流失者应该杜绝得过且过的心理,对已经构成信息侵犯的网站和个人,要善于进行不依不饶的法律维权,毕竟只有广大公众的信息维权意识增强了,违规者时时、处处都会受到责任追究,社会化的安全氛围,才能为信息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其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得到法制保障。据了解,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在欧盟和加拿大,还设有数据保护监督专员和隐私专员办公室,专门负责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我国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因此,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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